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六起懲治電信詐欺犯罪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09月30日發布,自2016年09月3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6年09月30日
- 實施日期:2016年09月30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電信詐欺犯罪典型案例(北京)
一、戴春波等32人詐欺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跨國團伙電信詐欺案,對戴春波等三十餘名被告人以詐欺罪判處刑罰。
2011年8月底,被告人戴春波、王瑞訊、周娟受僱傭參加他人組織的針對中國大陸公民的電信詐欺團伙,並持旅遊簽證出境到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後被安排在位於萬象市西沙達臘彭巴報村的24組一棟別墅內從事電信詐欺活動。三人主要負責接聽被害人回撥的電話,並按月領取工資及提成。戴春波等實施詐欺行為的方式為:一名台灣男子每天通過網際網路向全國各地傳送語音包,內容是對方因涉嫌惡意透支信用卡被法院傳喚,需要查詢詳情的就會給轉接人工查詢,戴春波等三人便冒充法院工作人員接聽電話,並按照話術內容告訴對方惡意透支信用卡未還錢涉嫌刑事犯罪,若對方予以否認,便幫助對方將電話轉接給二線人員,由二線人員冒充公安局工作人員繼續進行詐欺,誘導被害人向指定賬戶內轉賬或匯款,從而騙取被害人錢財。同年9月26日,戴春波等三人在該別墅內被寮國國家警察局抓獲,同年9月30日被移交我國公安機關。
2011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黃輝雲等二十九人相繼受僱傭參加他人組織的針對中國大陸公民的電信詐欺團伙,並持旅遊簽證出境到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在位於萬象市西沙達臘縣撒潘通村19組的一棟別墅內從事電信詐欺活動。黃輝雲等二十九人主要負責接聽被害人回撥的電話,並按月領取工資及提成。詐欺團伙成員冒充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按照話術要求,接聽被害人回撥的電話,虛構被害人的信用卡因購物等被惡意透支的虛假信息,誘使對方向指定賬戶內轉賬或匯款,從而騙取被害人錢財。同年9月16日,該團伙於從被害人馬某某處成功騙取人民幣41萬元。經馬某某報案,9月26日,黃輝雲等二十九人在該別墅內被寮國國家警察局抓獲,9月30日被移交我國公安機關。
(二)裁判結果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定,戴春波等三十二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撥打電話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欺,構成詐欺罪;該詐欺團伙冒充公檢法工作人員實施的跨國電信詐欺行為不僅損害司法機關聲譽,而且嚴重干擾了廣大民眾的正常生活,故對三十二名被告人以詐欺罪分別判處二年六個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電信詐欺犯罪多為團伙作案,根據統計,北京法院有50%以上的電信詐欺案件出現三人及三人以上的詐欺團伙。本案系近年來北京法院受理的個案中被告人人數最多的跨國電信詐欺犯罪,詐欺團伙通過在網際網路上發布“招聘信息”招攬人手並將其安置於境外,冒充公檢法單位工作人員,通過向境內撥打電話的方式,形成嚴密的話術體系,從而獲得被害人信任,誘使被害人向其匯款,達到詐欺錢款的目的。近年來,電信詐欺藉助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愈發呈現出跨地域、團伙作案、難辨認、受害範圍廣等特點,給人民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社會危害性極大。海淀法院通過本案的審理給所有參與詐欺的犯罪分子以法律制裁,有效打擊了電信詐欺犯罪,為辦理跨國類電信詐欺案件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二、吉秀燕等14人詐欺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至9月間,被告人吉秀燕、李開琴、歐陽秀真、夏鳳儀、夏秋怡、賴炳同、賴慶漢、陳冬冬、賴韓韓、莊敬意、林智強、楊劍、張西、張葉夥同賴偉城(已判刑)先後出境前往印度尼西亞,於2011年9月16日至9月26日期間,在印度尼西亞雅加達市一別墅內,分別作為一線、二線、三線人員,冒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身份,通過電信技術手段,採用向中國居民撥打電話的方法,向被害人虛構個人信息泄露、涉嫌犯罪、資產需要保全等事實,詐欺48名被害人總計人民幣462萬餘元。其中被告人陳冬冬、賴韓韓、莊敬意、林智強參與詐欺金額總計人民幣405萬餘元,被告人楊劍參與詐欺金額總計人民幣303萬餘元。14名被告人於2011年9月26日被抓獲。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吉秀燕、李開琴、歐陽秀真、夏鳳儀、夏秋怡、賴炳同、賴慶漢、陳冬冬、賴韓韓、莊敬意、林智強、楊劍、張西、張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通過電信技術手段,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且數額特別巨大,14名被告人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均已構成詐欺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其中,被告人吉秀燕、李開琴共同負責對別墅內人員的詐欺活動進行管理,且作為三線話務員直接騙取被害人錢款,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屬於主犯。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詐欺罪判處14名被告人五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數額的罰金。
(三)典型意義
在電信詐欺案件中,詐欺金額、被害人人數、詐欺次數、詐欺手段、情節、危害後果等因素都會影響被告人的量刑。本案中,14名被告人在境外集中居住於別墅內,共同參與電信詐欺活動,且分工明確,有一定的組織性,已形成固定的犯罪團伙。每名被告人參與的詐欺金額均在百萬元以上,且案發後贓款並未追回,給48名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故東城法院最終對14名被告人全部判處了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重刑,兩名主犯被判處十二年有期徒刑,對於電信詐欺犯罪案件形成了極大的震懾。
電信詐欺犯罪典型案例(福建)
一、陳觀湖、陳禮華、陳黃華詐欺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8日至4月16日,被告人陳觀湖、陳禮華從陳某華、張某鑫(均另案處理)處拿來數十張銀行卡,相互配合,共同保管、使用涉案銀行卡,在福建福州、廈門、泉州等地將27名被害人因受騙匯入的錢款取出,收取相應提成後,匯入詐欺人員提供的賬戶,涉案金額人民幣637721元。2015年3月2日至7日期間,被告人陳黃華夥同陳某華、張某鑫,明知是被害人因受騙匯入的錢款,仍駕駛車輛前往江西等地多次取款,涉案金額總計人民幣108888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法院一審,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觀湖、陳禮華、陳黃華明知他人進行電信詐欺,仍結夥對涉案詐欺款項實施取款並轉移,致使被害人被騙款項無法追回,其行為已構成詐欺罪的共同犯罪,詐欺數額應當按照共同取款數額計算。三名被告人所實施的提取並轉移被騙款項的行為,是詐欺集團成功控制詐欺款的最後一個環節,三人在整個電信詐欺的共同犯罪中僅有分工不同,並無主次之分。據此,依法以詐欺罪對被告人陳觀湖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人陳禮華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人陳黃華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網路電信詐欺日益猖獗,此類犯罪行為形成的產業鏈也呈現出專業化、跨區域性、集團化之趨勢,涵蓋了購買設備、撥打電話、群發簡訊、假冒身份虛構事實、騙取錢款、轉賬取款等行為過程。為了逃避偵查,電信詐欺犯罪中的取款、轉移贓款等行為往往由犯罪行為實施地以外的多個地方的專門取款人完成。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雖未參與前一階段對被害人的具體詐欺行為,但其明知所取款項是詐欺犯罪所得,而與前階段詐欺犯罪人員相互配合,輾轉各地為詐欺犯罪團伙轉取款,其行為是整個騙局得逞、詐欺分子獲得錢款的重要環節,應以詐欺犯罪共犯定罪量刑。
二、林炎、胡明浪詐欺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8日至21日,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和楊東昊(另案處理)經事先共謀,由楊東昊提供偽基站並事先編輯好詐欺簡訊,指使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在福州市鼓樓區、台江區、倉山區、閩侯縣上街鎮等地使用偽基站,禁止干擾以該偽基站為中心一定範圍內的通訊運營商信號,搜取禁止範圍內用戶手機卡信息,冒充“95533、10086、95588”等相關客服號碼向手機用戶傳送虛假簡訊30801條,企圖騙取手機用戶的信任,點擊簡訊中的釣魚網站、填寫相關銀行賬戶信息,以達到騙取手機用戶錢款的目的。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炎、胡明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夥同他人利用電信技術手段傳送虛假簡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詐欺罪。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以詐欺罪分別對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三)典型意義
近兩年來,利用偽基站實施電信詐欺的手段翻新、案件頻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出台了相關司法解釋,加大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明確規定:對電信詐欺數額難以查證,但傳送詐欺信息5000條以上,撥打詐欺電話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詐欺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即可以詐欺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本案被告人林炎、胡明浪通過“偽基站”,向不特定多數人傳送冒充銀行或移動運營商客服電話的虛假簡訊三萬餘條,誘騙手機用戶點擊簡訊中的釣魚網站、填寫相關銀行賬戶信息以達到騙取手機用戶錢款的目的。雖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未能最終得逞,但其犯罪行為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公民個人若未及時查覺,其財產便會處於一種極不安全的狀況。
三、鄧之桂、龍碧燕、劉春艷、劉海英詐欺案
(一)基本案情
台灣地區人員“阿水”等人(均另案處理)組織犯罪團伙在寮國萬象一棟別墅內進行電信詐欺活動,將事先編輯好的詐欺語音包通過網路電話向中國大陸各省市固定電話用戶群傳送語音信息,謊稱被害人涉嫌用醫保卡購買違禁藥品需向公安機關報備。待被害人回撥時,電話轉到冒充醫保中心工作人員的被告人劉春艷、龍碧燕等一線人員,讓被害人“報案”並讓其撥打預先改好顯示號碼的“公安局號碼”,後由冒充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二線人員接聽,謊稱被害人銀行賬戶存在安全問題,將電話轉給冒充檢察院工作人員的被告人鄧之桂等三線人員要求被害人將銀行卡內的存款轉到指定賬戶進行資金清查比對,以此實施詐欺犯罪。被告人劉海英主要負責為該犯罪團伙做飯,同時亦冒充一線醫保中心人員參與詐欺。鄧之桂、劉海英、龍碧燕、劉春艷與其他同案人詐欺數額達人民幣10369340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一審,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鄧之桂、龍碧燕、劉春艷、劉海英的行為均已構成詐欺罪,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受糾集在該團伙中按照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實施詐欺犯罪,獲利相對較少,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龍碧燕、劉春艷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鄧之桂、劉海英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春艷、劉海英歸案後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本案部分贓款被追繳,可對四被告人予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對四被告人均予以減輕處罰,以詐欺罪對被告人鄧之桂、龍碧燕、劉春艷、劉海英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至一萬元不等。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台灣地區人員在境外組織實施的以傳送醫保卡出現異常的虛假語音信息進行詐欺的典型案件。被告人鄧之桂等人受糾集參加他人組織的詐欺團伙,傳送醫保卡異常的虛假語音信息,而後分別冒充醫保中心工作人員、公安人員、檢察院工作人員進行連環詐欺,
套取被害人的個人信息,並誘騙被害人將存款轉至“指定銀行賬戶”,從而騙取錢款,社會危害性大。在此提醒廣大參保人員不要輕信醫保卡出現異常的電話語音信息,更不要輕易將銀行賬號、密碼等個人重要信息告知陌生人,以免上當受騙。
四、楊海鴻、黃晉河、吳彩雲詐欺,楊海鴻、黃晉河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9月9日,被告人楊海鴻單獨或夥同被告人黃晉河通過購買的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2萬餘條,並雇用被告人吳彩雲在福建省龍巖市武平縣平川鎮租住房等地,通過撥打上述公民個人信息中的手機號碼,謊稱可以向對方發放殘疾人補貼、教育補貼等方式,騙取被害人將錢款轉入指定的賬戶。截至2015年9月9日被查獲時,被告人楊海鴻、吳彩雲共騙取人民幣70000元,其中,被告人黃晉河自2015年8月12日以來參與騙取17700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安溪縣人民法院一審,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海鴻、黃晉河、吳彩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欺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楊海鴻單獨或夥同被告人黃晉河通過購買的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部分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海鴻、黃晉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吳彩雲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海鴻、黃晉河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歸案後,三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以詐欺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楊海鴻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元,以詐欺罪判處被告人吳彩雲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以詐欺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黃晉河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信息技術的廣泛套用讓我們的生產生活變得更高效便捷,但也給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術實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本案中,被告人楊海鴻、黃晉河通過網際網路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數萬條,僱傭他人共同冒充政府工作人員撥打詐欺電話,通過提供被害人準確的身份信息,騙取被害人的信任,以達到實施詐欺犯罪的目的。公民個人信息權利保護已成為信息化社會中公民權利保護的一個重點。要從源頭整治電信網路詐欺犯罪,信息安全保護是關鍵。除了公民要提高信息保護意識以外,各有關單位等也需加強信息管理與信息安全保護工作,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一、戴春波等32人詐欺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跨國團伙電信詐欺案,對戴春波等三十餘名被告人以詐欺罪判處刑罰。
2011年8月底,被告人戴春波、王瑞訊、周娟受僱傭參加他人組織的針對中國大陸公民的電信詐欺團伙,並持旅遊簽證出境到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後被安排在位於萬象市西沙達臘彭巴報村的24組一棟別墅內從事電信詐欺活動。三人主要負責接聽被害人回撥的電話,並按月領取工資及提成。戴春波等實施詐欺行為的方式為:一名台灣男子每天通過網際網路向全國各地傳送語音包,內容是對方因涉嫌惡意透支信用卡被法院傳喚,需要查詢詳情的就會給轉接人工查詢,戴春波等三人便冒充法院工作人員接聽電話,並按照話術內容告訴對方惡意透支信用卡未還錢涉嫌刑事犯罪,若對方予以否認,便幫助對方將電話轉接給二線人員,由二線人員冒充公安局工作人員繼續進行詐欺,誘導被害人向指定賬戶內轉賬或匯款,從而騙取被害人錢財。同年9月26日,戴春波等三人在該別墅內被寮國國家警察局抓獲,同年9月30日被移交我國公安機關。
2011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黃輝雲等二十九人相繼受僱傭參加他人組織的針對中國大陸公民的電信詐欺團伙,並持旅遊簽證出境到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在位於萬象市西沙達臘縣撒潘通村19組的一棟別墅內從事電信詐欺活動。黃輝雲等二十九人主要負責接聽被害人回撥的電話,並按月領取工資及提成。詐欺團伙成員冒充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按照話術要求,接聽被害人回撥的電話,虛構被害人的信用卡因購物等被惡意透支的虛假信息,誘使對方向指定賬戶內轉賬或匯款,從而騙取被害人錢財。同年9月16日,該團伙於從被害人馬某某處成功騙取人民幣41萬元。經馬某某報案,9月26日,黃輝雲等二十九人在該別墅內被寮國國家警察局抓獲,9月30日被移交我國公安機關。
(二)裁判結果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定,戴春波等三十二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撥打電話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欺,構成詐欺罪;該詐欺團伙冒充公檢法工作人員實施的跨國電信詐欺行為不僅損害司法機關聲譽,而且嚴重干擾了廣大民眾的正常生活,故對三十二名被告人以詐欺罪分別判處二年六個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電信詐欺犯罪多為團伙作案,根據統計,北京法院有50%以上的電信詐欺案件出現三人及三人以上的詐欺團伙。本案系近年來北京法院受理的個案中被告人人數最多的跨國電信詐欺犯罪,詐欺團伙通過在網際網路上發布“招聘信息”招攬人手並將其安置於境外,冒充公檢法單位工作人員,通過向境內撥打電話的方式,形成嚴密的話術體系,從而獲得被害人信任,誘使被害人向其匯款,達到詐欺錢款的目的。近年來,電信詐欺藉助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愈發呈現出跨地域、團伙作案、難辨認、受害範圍廣等特點,給人民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社會危害性極大。海淀法院通過本案的審理給所有參與詐欺的犯罪分子以法律制裁,有效打擊了電信詐欺犯罪,為辦理跨國類電信詐欺案件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二、吉秀燕等14人詐欺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至9月間,被告人吉秀燕、李開琴、歐陽秀真、夏鳳儀、夏秋怡、賴炳同、賴慶漢、陳冬冬、賴韓韓、莊敬意、林智強、楊劍、張西、張葉夥同賴偉城(已判刑)先後出境前往印度尼西亞,於2011年9月16日至9月26日期間,在印度尼西亞雅加達市一別墅內,分別作為一線、二線、三線人員,冒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身份,通過電信技術手段,採用向中國居民撥打電話的方法,向被害人虛構個人信息泄露、涉嫌犯罪、資產需要保全等事實,詐欺48名被害人總計人民幣462萬餘元。其中被告人陳冬冬、賴韓韓、莊敬意、林智強參與詐欺金額總計人民幣405萬餘元,被告人楊劍參與詐欺金額總計人民幣303萬餘元。14名被告人於2011年9月26日被抓獲。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吉秀燕、李開琴、歐陽秀真、夏鳳儀、夏秋怡、賴炳同、賴慶漢、陳冬冬、賴韓韓、莊敬意、林智強、楊劍、張西、張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通過電信技術手段,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且數額特別巨大,14名被告人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均已構成詐欺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其中,被告人吉秀燕、李開琴共同負責對別墅內人員的詐欺活動進行管理,且作為三線話務員直接騙取被害人錢款,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屬於主犯。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詐欺罪判處14名被告人五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數額的罰金。
(三)典型意義
在電信詐欺案件中,詐欺金額、被害人人數、詐欺次數、詐欺手段、情節、危害後果等因素都會影響被告人的量刑。本案中,14名被告人在境外集中居住於別墅內,共同參與電信詐欺活動,且分工明確,有一定的組織性,已形成固定的犯罪團伙。每名被告人參與的詐欺金額均在百萬元以上,且案發後贓款並未追回,給48名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故東城法院最終對14名被告人全部判處了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重刑,兩名主犯被判處十二年有期徒刑,對於電信詐欺犯罪案件形成了極大的震懾。
電信詐欺犯罪典型案例(福建)
一、陳觀湖、陳禮華、陳黃華詐欺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8日至4月16日,被告人陳觀湖、陳禮華從陳某華、張某鑫(均另案處理)處拿來數十張銀行卡,相互配合,共同保管、使用涉案銀行卡,在福建福州、廈門、泉州等地將27名被害人因受騙匯入的錢款取出,收取相應提成後,匯入詐欺人員提供的賬戶,涉案金額人民幣637721元。2015年3月2日至7日期間,被告人陳黃華夥同陳某華、張某鑫,明知是被害人因受騙匯入的錢款,仍駕駛車輛前往江西等地多次取款,涉案金額總計人民幣108888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法院一審,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觀湖、陳禮華、陳黃華明知他人進行電信詐欺,仍結夥對涉案詐欺款項實施取款並轉移,致使被害人被騙款項無法追回,其行為已構成詐欺罪的共同犯罪,詐欺數額應當按照共同取款數額計算。三名被告人所實施的提取並轉移被騙款項的行為,是詐欺集團成功控制詐欺款的最後一個環節,三人在整個電信詐欺的共同犯罪中僅有分工不同,並無主次之分。據此,依法以詐欺罪對被告人陳觀湖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人陳禮華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人陳黃華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網路電信詐欺日益猖獗,此類犯罪行為形成的產業鏈也呈現出專業化、跨區域性、集團化之趨勢,涵蓋了購買設備、撥打電話、群發簡訊、假冒身份虛構事實、騙取錢款、轉賬取款等行為過程。為了逃避偵查,電信詐欺犯罪中的取款、轉移贓款等行為往往由犯罪行為實施地以外的多個地方的專門取款人完成。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雖未參與前一階段對被害人的具體詐欺行為,但其明知所取款項是詐欺犯罪所得,而與前階段詐欺犯罪人員相互配合,輾轉各地為詐欺犯罪團伙轉取款,其行為是整個騙局得逞、詐欺分子獲得錢款的重要環節,應以詐欺犯罪共犯定罪量刑。
二、林炎、胡明浪詐欺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8日至21日,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和楊東昊(另案處理)經事先共謀,由楊東昊提供偽基站並事先編輯好詐欺簡訊,指使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在福州市鼓樓區、台江區、倉山區、閩侯縣上街鎮等地使用偽基站,禁止干擾以該偽基站為中心一定範圍內的通訊運營商信號,搜取禁止範圍內用戶手機卡信息,冒充“95533、10086、95588”等相關客服號碼向手機用戶傳送虛假簡訊30801條,企圖騙取手機用戶的信任,點擊簡訊中的釣魚網站、填寫相關銀行賬戶信息,以達到騙取手機用戶錢款的目的。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炎、胡明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夥同他人利用電信技術手段傳送虛假簡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詐欺罪。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以詐欺罪分別對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三)典型意義
近兩年來,利用偽基站實施電信詐欺的手段翻新、案件頻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出台了相關司法解釋,加大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明確規定:對電信詐欺數額難以查證,但傳送詐欺信息5000條以上,撥打詐欺電話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詐欺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即可以詐欺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本案被告人林炎、胡明浪通過“偽基站”,向不特定多數人傳送冒充銀行或移動運營商客服電話的虛假簡訊三萬餘條,誘騙手機用戶點擊簡訊中的釣魚網站、填寫相關銀行賬戶信息以達到騙取手機用戶錢款的目的。雖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未能最終得逞,但其犯罪行為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公民個人若未及時查覺,其財產便會處於一種極不安全的狀況。
三、鄧之桂、龍碧燕、劉春艷、劉海英詐欺案
(一)基本案情
台灣地區人員“阿水”等人(均另案處理)組織犯罪團伙在寮國萬象一棟別墅內進行電信詐欺活動,將事先編輯好的詐欺語音包通過網路電話向中國大陸各省市固定電話用戶群傳送語音信息,謊稱被害人涉嫌用醫保卡購買違禁藥品需向公安機關報備。待被害人回撥時,電話轉到冒充醫保中心工作人員的被告人劉春艷、龍碧燕等一線人員,讓被害人“報案”並讓其撥打預先改好顯示號碼的“公安局號碼”,後由冒充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二線人員接聽,謊稱被害人銀行賬戶存在安全問題,將電話轉給冒充檢察院工作人員的被告人鄧之桂等三線人員要求被害人將銀行卡內的存款轉到指定賬戶進行資金清查比對,以此實施詐欺犯罪。被告人劉海英主要負責為該犯罪團伙做飯,同時亦冒充一線醫保中心人員參與詐欺。鄧之桂、劉海英、龍碧燕、劉春艷與其他同案人詐欺數額達人民幣10369340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一審,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鄧之桂、龍碧燕、劉春艷、劉海英的行為均已構成詐欺罪,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受糾集在該團伙中按照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實施詐欺犯罪,獲利相對較少,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龍碧燕、劉春艷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鄧之桂、劉海英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春艷、劉海英歸案後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本案部分贓款被追繳,可對四被告人予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對四被告人均予以減輕處罰,以詐欺罪對被告人鄧之桂、龍碧燕、劉春艷、劉海英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至一萬元不等。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台灣地區人員在境外組織實施的以傳送醫保卡出現異常的虛假語音信息進行詐欺的典型案件。被告人鄧之桂等人受糾集參加他人組織的詐欺團伙,傳送醫保卡異常的虛假語音信息,而後分別冒充醫保中心工作人員、公安人員、檢察院工作人員進行連環詐欺,
套取被害人的個人信息,並誘騙被害人將存款轉至“指定銀行賬戶”,從而騙取錢款,社會危害性大。在此提醒廣大參保人員不要輕信醫保卡出現異常的電話語音信息,更不要輕易將銀行賬號、密碼等個人重要信息告知陌生人,以免上當受騙。
四、楊海鴻、黃晉河、吳彩雲詐欺,楊海鴻、黃晉河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9月9日,被告人楊海鴻單獨或夥同被告人黃晉河通過購買的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2萬餘條,並雇用被告人吳彩雲在福建省龍巖市武平縣平川鎮租住房等地,通過撥打上述公民個人信息中的手機號碼,謊稱可以向對方發放殘疾人補貼、教育補貼等方式,騙取被害人將錢款轉入指定的賬戶。截至2015年9月9日被查獲時,被告人楊海鴻、吳彩雲共騙取人民幣70000元,其中,被告人黃晉河自2015年8月12日以來參與騙取17700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安溪縣人民法院一審,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海鴻、黃晉河、吳彩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欺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楊海鴻單獨或夥同被告人黃晉河通過購買的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部分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海鴻、黃晉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吳彩雲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海鴻、黃晉河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歸案後,三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以詐欺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楊海鴻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元,以詐欺罪判處被告人吳彩雲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以詐欺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黃晉河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信息技術的廣泛套用讓我們的生產生活變得更高效便捷,但也給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術實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本案中,被告人楊海鴻、黃晉河通過網際網路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數萬條,僱傭他人共同冒充政府工作人員撥打詐欺電話,通過提供被害人準確的身份信息,騙取被害人的信任,以達到實施詐欺犯罪的目的。公民個人信息權利保護已成為信息化社會中公民權利保護的一個重點。要從源頭整治電信網路詐欺犯罪,信息安全保護是關鍵。除了公民要提高信息保護意識以外,各有關單位等也需加強信息管理與信息安全保護工作,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