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關於王川與合肥繼初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等專利侵權糾紛案的函》在2001.02.02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關於王川與合肥繼初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等專利侵權糾紛案的函
- 頒布時間:2001年02月02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2月0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王川訴合肥繼初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西安神電避雷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電公司)專利侵權糾紛一案,神電公司不服你院(1999)知終字第3號終審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認為,本案存在的問題比較明顯,特別是原審依據的技術鑑定似不足以採信。請你院對本案予以全面複查並依法作出處理,複查中請注意以下問題:
(一)公知公用技術抗辯問題
神電公司認為其使用的技術屬專利申請日前的公知公用技術,並提供了《電瓷避雷器》雜誌1976年第3期論文《新產品FCD4—10型保護燃汽輪機發電成套設備用磁吹閥式避雷器試製成功》和1973年第2期論文《FCD3系列保護交流旋轉電機用磁吹閥式避雷器的研製》兩份證據。一審對此抗辯事由未作任何審查認定;二審未就該兩份對比檔案所披露的技術與神電公司技術進行對比,而是與王川專利進行對比得出兩者不相同的結論。這種作法似不妥當。不論神電公司技術與王川專利是否相同,在神電公司提出公知公用技術抗辯事由的情況下,只有在將神電公司技術與公知公用技術進行對比得出否定性結論以後,才能將神電公司技術與王川專利進行異同比較。在將神電公司技術與公知公用技術進行對比時,不僅要比較神電公司技術中有關必要技術特徵是否已為對比檔案所全部披露,而且在二者有關技術特徵有不同的情況下,還要看這種不同是否屬於本質的不同,即有關技術特徵的替換是否是顯而易見的。只有經過這樣的對比,得出二者有本質不同以後,才能否定神電公司的該抗辯理由。另外,這種技術對比一般應當委託鑑定部門鑑定或者至少進行專家諮詢為宜。
(二)神電公司技術與專利技術的對比問題
在將神電公司技術與王川專利進行相同或者等同判定時,首先要確定專利的保護範圍,然後才是通過技術鑑定等方式來比較爭議技術方案的異同。經審查一、二審案卷材料和申請再審材料,神電公司對其產品具備王川專利的兩個區別技術特徵無異議,但對該專利保護範圍的界定以及對專利已知技術特徵的解釋上存有異議。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一般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的內容包括寫在前序部分的已知技術特徵和寫在特徵部分的區別技術特徵。這兩部分特徵一起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限定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王川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除寫在特徵部分的“三組合接線方式”和“氧化鋅閥片”這兩個區別技術特徵外,還應當包括寫在前序部分的“由放電間隙和閥片串聯連線構成保護支路”這一已知技術特徵。這也為專利複審委員會第109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所確認。而二審判決認為王川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只有“三組合接線方式”和“氧化鋅閥片”這兩個技術特徵,似明顯錯誤。一審判決雖未明確將專利必要技術特徵認定為這兩個,但其判決所依據的技術鑑定僅針對該兩個區別技術特徵進行了對比,未將已知技術特徵一併納入專利整體技術方案予以對比,這種鑑定不論其結論是否正確,其對比方法的根本錯誤足以導致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來作為定案的依據。
專利法規定,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在權利要求表述的技術特徵的含義不清或者產生歧義時,就不能僅以權利要求的字面表述簡單判定,而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的相關描述準確界定。也就是說,對相關技術特徵的解釋不能超出說明書表述的範圍。同時,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必然涉及專利保護範圍的確定,必須考慮專利權人和有權機關在授權和維持程式中對其權利範圍的界定,對已經排除在專利保護範圍之外的技術內容,專利權人不能再就此主張權利。這也就是專利侵權訴訟司法實踐中廣泛採用的“禁止反悔原則”。對此雖無明確的法律依據,但也屬於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體現,也是為了合理平衡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已為社會各界所普遍認同。因此,本案的專利說明書、王川於1998年5月22日在另案專利無效宣告程式中的《意見陳述書》和專利複審委員會第1097號決定,均應當作為判定專利保護範圍的依據。二審判決認為王川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式中的陳述的內容與本案審理標的不一致以及本案不應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均屬不妥。
王川專利說明書指出:“本實用新型由於採用氧化鋅閥片,其所具有的伏安特性可使間隙在放電之後,能在較高的電壓下熄弧,使間隙結構簡化,而且由於串聯間隙,在正常情況下,氧化鋅閥片不承受電壓,荷電率為零”。實施例中進一步指出:“每一保護支路分別由一處簡單的間隙與氧化鋅閥片串聯……。”在二審和專利無效宣告程式中,王川也承認其專利的間隙是單間隙,無並聯電阻,無需防爆裝置。專利複審委員會第1097號決定也作了相同的認定。據此,可以確定專利的已知技術特徵實際是指“由簡單間隙與閥片串聯連線”這樣一種特徵。即,對其權利要求所述“放電間隙”應解釋為簡單間隙,而不能將該特徵直接擴大到包括有並聯電阻和防爆裝置複雜間隙。
另外,神電公司還主張王川專利屬於省略要素的專利。二審判決對此認為實用新型專利不屬省略要素的發明,也是錯誤的。《審查指南》第三部分第四章第3.1節指出:“本指南第二部分(註:指實質審查)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中有關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審查基準均適用於對撤銷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理由的審查。”本案從現有材料看,可以認定王川專利中確無並聯電阻,也無需防爆裝置。但因專利無效宣告程式中的對比檔案與神電公司技術方案是否相同或者等同尚不能直接確定,因此,還不能直接得出王川專利相對於神電公司技術是否屬於省略要素專利的結論。
現將一、二審案卷退回你院,一併將有關申請再審材料轉去。請你院在3個月內將複查結果報告本院民事審判第三庭並逕復申請再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