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錢伯春能否繼承和尚錢定安遺產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錢伯春能否繼承和尚錢定安遺產的電話答覆》在1987.10.16由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錢伯春能否繼承和尚錢定安遺產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87.10.16
  • 實施時間:1987.10.16
上海市高級法院:
你院(86)滬高民他字第4號函請示的錢伯春能否繼承和尚錢定安遺產的問題,經研究認為:
1.我國現行法律對和尚個人遺產的繼承問題並無例外的規定,因而,對作為公民的和尚,在其死後,其有繼承權的親屬繼承其遺產的權利尚不能否定;
2.鑒於本案的具體情況,同意對和尚錢定安個人遺款的繼承糾紛,由受理本案的法院在原、被告雙方之間作調解處理。
請你院按照我院審判委員會的上述意見辦理。對你院的請示報告不再作文字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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