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翟忠元與巴彥淖爾盟運輸公司宅基地糾紛案的電話答覆》在1989.11.07由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翟忠元與巴彥淖爾盟運輸公司宅基地糾紛案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89.11.07
- 實施時間:1989.11.07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
你院請示的翟忠元與巴彥淖爾盟運輸公司宅基地糾紛一案,經研究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首先,要理順本案的法律關係,把民事法律關係和行政法律關係分開,把已經能夠形成訴訟的民事關係和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關係分開。其次,目前第二審只宜判決:①雙方爭議宅基地歸盟運輸公司使用;②翟忠元賠償損壞運輸公司廁所、油庫等設施的維修費五十元;③撤銷第一審其他判決內容。再次,告知第一審法院、運輸公司、翟忠元、臨河城建局、臨河供電局:①征地拆遷問題,按國家征地拆遷法規由有關部門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依法可以起訴的,法院可立案受理;②房屋買賣尚未涉及訴訟,法院可不處理;③臨河城建局工作失誤造成運輸公司、翟忠元的損失,由受損失人向上級城建部門申請解決,對於上級主管部門處理決定不服、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由行政審判庭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