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田海和訴田莆民、田長友扶養費一案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田海和訴田莆民、田長友扶養費一案的電話答覆》在1988.11.14由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田海和訴田莆民、田長友扶養費一案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88.11.14
  • 實施時間:1988.11.14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田海和訴田莆民、田長友撫養一案的請示》問題,經我們研究認為,此案不宜比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理。現就該案有關問答覆如下:
一、同意你院關於田海和與田長友之間收養關係不成立的意見。因為雙方從未在一起生活過,田海和對田長友也沒盡過撫養義務,事實上沒有形成收養關係,“繼書”不宜採納。
二、田莆民與田海和之間訂立的“承養字”沒有法律約束力。
三、田海和是有殘疾的成年人,不宜比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擴大該法律原文解釋。
四、田海和生活困難問題請有關法院會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協商,作為社會救濟,給予妥善安置。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