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將子女送他人收養是否應當徵得願意並有能力撫養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將子女送他人收養是否應當徵得願意並有能力撫養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電話答覆》在1989.08.26由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將子女送他人收養是否應當徵得願意並有能力撫養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89年08月26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8月26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晉法民報字第1號“關於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將子女送他人收養是否應徵得願意並有能力撫養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收養”這類問題,情況複雜,應區別不同情況,依據有關政策法律妥善處理。
我們對下面幾種情況的意見:
一、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及我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七條規定,收養關係是否成立,送養方主要由生父母決定。
二、我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三條規定,是針對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將子女送他人收養,收養關係已經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能否以未經其同意而主張該收養關係無效問題規定的。
三、在審判實際中對不同情況的處理,需要具體研究。諸如你院報告中列舉的具體問題,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撫養子女的能力而不願盡撫養義務,以及另一方無撫養能力,且子女已經由有撫養能力,又願意撫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的,為送養子女發生爭議時,從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考慮,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繼續撫養較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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