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3年)摘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發布,自2014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4
- 實施日期:2014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3年)摘要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推動增強創新驅動發展新動力為核心,以進一步突出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為導向,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大力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公正,不斷提升智慧財產權司法公信力和國際影響力,為建設創新型國家、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了有力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全年共新收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594件,比2012年增長65.46%。在新收案件中,按照案件審理程式劃分,共有二審案件7件,提審案件51件,申請再審案件488件,抗訴案件2件,請示案件46件。按照案件所涉客體類型劃分,共有專利案件186件,植物新品種案件6件,商標案件141件,著作權案件176件,壟斷案件1件,商業秘密案件8件,其他不正當競爭案件9件,智慧財產權契約案件24件,其他案件43件(主要涉及智慧財產權審判管理事務)。按照案件性質劃分,共有行政案件137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23.06%,其中專利行政案件64件,商標行政案件73件,分別比2012年上升45.45%和35.19%;共有民事案件457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76.94%。另有2012年舊存案件39件,2013年共有各類在審案件633件。全年共審結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548件,其中二審案件3件,提審案件40件,申請再審案件458件,請示案件45件,抗訴案件2件。在審結的458件申請再審案件中,行政申請再審案件104件,民事申請再審案件354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355件,裁定提審67件,裁定指令或者指定再審15件,裁定撤訴(包括和解撤訴)8件,裁定終結3件,以其他方式處理10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審理的智慧財產權和競爭案件的基本規律和特點是:案件數量呈現猛增勢頭,增長率創2009年以來新高。專利等技術類案件增幅較大,所涉法律問題深度觸及專利基本制度和基本理念,所涉技術事實愈加前沿和複雜,市場價值和利益更加巨大;專利行政案件增長較快,涉及醫藥、電子、通訊等領域基本專利的案件比重增大;專利民事案件中涉及侵權判定規則的案件較多;植物新品種案件呈現高速增長態勢。商標案件整體增幅回落,商標民事案件基本穩定,商標行政案件比重進一步增加,涉及商標搶注的案件占有較大比例。著作權案件中關聯案件較多,涉及軟體、動漫、實用藝術等文化創意產業的案件繼續增多。競爭案件中涉及網路技術和新型商業模式的案件比重較大,商業秘密和仿冒行為案件繼續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審理壟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結合案件特點,在行使智慧財產權審判職能方面體現出如下特點:大力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把加強保護作為當前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總基調;提高司法政策指導的針對性,根據不同產業和技術領域的創新和發展需求,結合各類智慧財產權的屬性、功能、特點,不斷豐富和完善具體司法政策;注重發揮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主導作用,發揮裁判指引功能,明晰智慧財產權行政授權確權案件司法標準;深化司法公開,加大公開力度,完善智慧財產權審判宣傳工作機制,積極回應新媒體時代司法宣傳新要求。
本年度報告從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審結的智慧財產權和競爭案件中精選了30件(案件事實和法律問題基本相同的關聯案件計為1件)典型案件,歸納出39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智慧財產權和競爭領域處理新型、疑難、複雜案件的審判標準、裁判方法和司法導向。
一、專利案件審判
(一)專利民事案件審判
1.主題名稱對專利權保護範圍是否具有限定作用
在再審申請人星河公司與被申請人潤德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790號】(以下簡稱“排水管道”發明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時,應當考慮權利要求記載的主題名稱;該主題名稱對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實際限定作用取決於其對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主題本身產生何種影響。
2.並列獨立權利要求引用在前獨立權利要求時保護範圍的確定
在前述“排水管道”發明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指出,在確定引用在前獨立權利要求的並列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時,雖然被引用的在前獨立權利要求的特徵應當予以考慮,但其對該並列獨立權利要求並不必然具有限定作用,其實際的限定作用應當根據其對該並列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或保護主題是否有實質性影響來確定。
3.封閉式權利要求的侵權判定
在再審申請人鑫宇公司與被申請人猴王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120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於封閉式權利要求,如果被訴侵權產品或者方法除具備權利要求明確記載的技術特徵之外,還具備其他特徵的,應當認定其未落入權利要求保護範圍。
4.採用與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手段相反的技術方案是否構成等同侵權
在再審申請人捷瑞特中心與被申請人金自天和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114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手段與權利要求明確限定的技術手段相反,技術效果亦相反,且不能實現發明目的的,不構成等同侵權。
5.改變方法專利的步驟順序是否構成等同侵權
在再審申請人樂雪兒公司與被申請人陳順弟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3)民提字第22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方法專利的步驟順序是否對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起到限定作用,從而導致發生步驟順序改變時限制等同原則的適用,關鍵在於所涉步驟是否必須以特定的順序實施以及這種順序改變是否會帶來技術功能或者技術效果的實質性差異。
6.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相同或相近種類產品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維多利公司與被申請人越遠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165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確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相近的依據是產品是否具有相同或相近似的用途,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可以作為認定用途的參考因素。
(二)專利行政案件審判
7.權利要求的解釋方法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式和民事侵權程式中的異同
在再審申請人精工愛普生與被申請人專利複審委員會等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0)知行字第53-1號】(以下簡稱“墨盒”專利無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方法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式與專利民事侵權程式中既有根本的一致性,又在特殊場合下體現出一定的差異性,其差異突出體現在當事人意見陳述的作用上;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式中,申請人在審查檔案中的意見陳述原則上只能作為理解說明書以及權利要求書含義的參考,而不是決定性依據。
8.物質的醫藥用途發明的撰寫要求
在再審申請人卡比斯特公司與被申請人專利複審委員會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2)知行字第75號】(以下簡稱“抗生素的給藥方法”發明專利無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發明的實質及其對現有技術的改進在於物質的醫藥用途,申請專利權保護時,應當將權利要求撰寫為製藥方法類型權利要求,並以與製藥相關的技術特徵對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進行限定。
9.不產生特定毒副作用的特徵對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醫藥用途發明是否具有限定作用
在前述“抗生素的給藥方法”發明專利無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如果權利要求中不產生特定毒副作用的特徵沒有改變藥物已知的治療對象和適應症,也未發現藥物的新性能,不足以與已知用途相區別,則其對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醫藥用途發明不具有限定作用。
10.給藥特徵對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製藥方法發明是否具有限定作用
在前述“抗生素的給藥方法”發明專利無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用藥過程的特徵對藥物製備過程的影響需要具體判斷和分析;僅體現於用藥行為中的特徵不是製藥用途的技術特徵,對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製藥方法本身不具有限定作用。
11.開放式與封閉式權利要求的區分適用於機械領域專利
在再審申請人世紀聯保公司與被申請人專利複審委員會等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2)行提字第20號】(以下簡稱“滅火裝置”發明專利無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含有”、“包括”本身就具有並未排除未指出的內容的含義,因而成為開放式專利權利要求的重要標誌;開放式和封閉式權利要求的區分在包括化學、機械領域在內的全部技術領域有普遍適用性。
12.開放式權利要求的區別技術特徵的認定
在前述“滅火裝置”發明專利無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認定開放式權利要求相對於對比檔案的區別技術特徵時,如果對比檔案的某個技術特徵在該開放式權利要求中未明確提及,一般不將缺少該技術特徵作為開放式權利要求相對於對比檔案的區別技術特徵。
13.技術偏見是否存在應結合現有技術的整體內容進行判斷
在申訴人阿瑞斯塔公司與被申訴人專利複審委員會發明專利權行政糾紛案【(2013)知行字第3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技術偏見,應當結合現有技術的整體內容進行判斷。
14.專利申請檔案修改超範圍的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株式會社島野與被申請人專利複審委員會等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3)行提字第21號】(以下簡稱“後換擋器”發明專利無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法第三十三條中“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應當理解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所呈現的發明創造的全部信息;審查專利申請檔案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應當考慮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特點和慣常表達、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技術方案本身在技術上的內在要求等因素。
15.專利申請檔案中“非發明點”的修改及其救濟
在前述“後換擋器”發明專利無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指出,為避免確有創造性的發明創造因為“非發明點”的修改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而喪失其本應獲得的與其對現有技術的貢獻相適應的專利權,相關部門應當積極尋求相應的解決和救濟渠道,在防止專利申請人獲得不正當的先申請利益的同時,積極挽救具有技術創新價值的發明創造。
16.申請人可否基於審查員對專利申請檔案修改的認可獲得信賴利益保護
在前述“墨盒”專利無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指出,是否對專利申請檔案進行修改原則上是申請人的一項權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法行使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的職權,但並不負有保證專利授權正確無誤的責任,申請人對其修改行為所造成的一切後果應自負其責。
17.判斷專利申請檔案修改是否合法時當事人意見陳述的作用
在前述“墨盒”專利無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判斷專利申請檔案修改是否合法時,當事人的意見陳述通常只能作為理解說明書以及權利要求書含義的參考,而不是決定性依據;其參考價值的大小取決於該意見陳述的具體內容及其與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關係。
二、商標案件審判
(一)商標民事案件審判
18.商品通用名稱的認定與正當使用
在再審申請人沁州黃公司與被申請人檀山皇發展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164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因歷史傳統、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較為固定的商品,其在該相關市場內的通用稱謂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註冊商標權人不能因其在該商品市場推廣中的貢獻主張對該商品的通用名稱享有商標權,無權禁止他人使用該通用名稱來表明商品品種來源。
(二)商標行政案件審判
19.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身份的推定
在再審申請人新東陽企業公司與被申請人新東陽股份公司、原審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案【(2013)知行字第9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謀搶注商標行為的人,可以視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判斷是否構成串通合謀搶注行為,可以視情根據該人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特定身份關係進行推定。
20.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適用及其例外
在再審申請人撫順博格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營口玻纖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3)行提字第1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般情況下,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而申請註冊即可推定其具有利用他人商標商譽獲利的意圖,但不排除特殊情況下,在先商標雖然已經具有一定影響,但商標申請人並不具有搶占在先商標商譽的惡意。
21.長期停止使用的商業標識不能作為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或在先權利予以保護
在再審申請人余曉華與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成都同德福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3)知行字第8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的“有一定影響”,應當是一種基於持續使用行為而產生的法律效果,“在先權利”應當是指至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時仍然存在的現有權利;在長期停止使用的情況下,商業標識已經不具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未註冊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不構成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或者在先權利。
22.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李隆豐與被申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海棠灣管委會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3)知行字第41、4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是指以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取得註冊;民事主體申請註冊商標,應該有使用的真實意圖,其申請註冊商標行為應具有合理性或正當性。
23.同一主體的不同註冊商標的知名度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輻射
在再審申請人博內特里公司與被申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名仕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2)行提字第2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同一主體的不同註冊商標的知名度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輻射;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爭議商標的標識因同一主體對相近似商標的長期廣泛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而引證商標不具有知名度的,引證商標的排斥權範圍應受到限制。
三、著作權案件審判
24.實用性與藝術性兼備的客體作為美術作品獲得保護的條件
在再審申請人樂高公司與被申請人小白龍動漫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1262號至1271號、第1275號至1282號、第1327號至1346號、第1348號至136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不同種類作品對獨創性的要求不盡相同,美術作品的獨創性要求體現作者在美學領域的獨特創造力和觀念;對於既有欣賞價值又有實用價值的客體而言,其是否可以作為美術作品保護取決於作者在美學方面付出的智力勞動所體現的獨特個性和創造力,那些不屬於美學領域的智力勞動則與獨創性無關。
25.立體造型美術作品的保護範圍與侵權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法藍瓷公司與被申請人加蘭德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139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設計思路以及相應的工藝方法並非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權利人不能通過著作權壟斷相應的設計思路和工藝方法;他人可以採用同樣的設計思路和工藝方法,設計並生產類似主題的產品,但不能抄襲他人具有獨創性的表達。
四、競爭案件審判
26.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權益能否承繼
在再審申請人桂林南藥公司與被申請人賽諾維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案【(2013)民提字第16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財產權益,依法可以轉讓和承繼。
27.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和裝潢的特有性與新穎性的關係
在再審申請人華文出版社與被申請人吉林文史出版社等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371號】(以下簡稱《男人來自火星·女人來自金星》圖書不正當競爭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和裝潢的特有性是指該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能夠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而不是指該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具有新穎性或者獨創性;即使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不具有新穎性或者獨創性,也不意味著其必然不具有特有性。
28.不具有市場屬性的信息不屬於商業秘密
在再審申請人王者安與被申請人衛生部國際中心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123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範的“競爭”並非任何形式、任何範圍的競爭,而是特指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的“市場競爭”;商業秘密應以市場為依託,僅在單位內部為當事人帶來工作崗位競爭優勢的信息不屬於商業秘密。
五、智慧財產權契約案件審判
29.尚未獲得註冊的商標的許可使用契約是否有效
在再審申請人泰盛公司與被申請人業宏達公司等商標許可使用契約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150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法律法規對許可他人使用尚未獲得註冊的商標未作禁止性規定,商標許可契約當事人對商標應該獲得註冊亦未有特別約定,一方以許可使用的商標未獲得註冊構成欺詐為由主張許可契約無效的,不予支持。
30.技術轉讓契約中出讓方技術資料真實保證義務的延續性
在再審申請人福瑞研究所與被申請人濟川公司技術轉讓契約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71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藥品臨床批件申請項下的技術發生轉讓的,技術出讓方在後續的藥品申報生產階段仍負有保證申報資料數據真實可靠的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
六、智慧財產權侵權責任承擔
31.停止侵害民事責任具體承擔方式的確定
在前述《男人來自火星·女人來自金星》圖書不正當競爭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停止侵害民事責任的具體方式的確定,應該遵循比例原則,結合被訴行為的特點,考慮具體責任方式的合目的性、必要性和均衡性。
32.企業字號與註冊商標衝突時的民事責任
在再審申請人大寶化妝品公司與被申請人大寶日化廠等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2)民提字第16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企業字號與註冊商標衝突時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處理:因突出使用企業名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可以判令規範使用企業名稱;該企業名稱因特殊的歷史關係已經長期善意使用的,可以不判令變更企業名稱。
33.專利權人與侵權人的事先約定可以作為確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依據
在再審申請人隆成公司與被申請人童霸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3)民提字第11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侵權人與權利人就再次侵權的賠償數額作出約定後再次侵權的,人民法院可直接適用該約定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
七、關於智慧財產權訴訟程式與證據
34.侵權結果地應當理解為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的發生地
在再審申請人鄭州潤達公司、陳庭榮與被申請人湖北潔達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13)民提字第1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權結果地應當理解為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的發生地,不能簡單地以原告受到損害就認定原告住所地是侵權結果發生地。
35.與本訴具有牽連關係的對抗性訴訟可以作為反訴受理
在再審申請人江西格力公司與被申請人江西美的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227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與本訴在具體事實和法律關係方面具有同一性並非反訴的必要條件;基於產生原因上的聯繫而提起的具有明顯針對性、對抗性和關聯性的訴訟,因其與本訴具有牽連關係,可以作為反訴處理。
36.因訴爭焦點變化而未能及時提交的證據屬於“新的證據”
在再審申請人安斯泰來製藥株式會社與被申請人力思特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261號】(以下簡稱“四氫苯並咪唑衍生物的製備方法”發明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舉證期限屆滿後,因訴爭焦點發生變化,當事人為支持其主張而補充提交關鍵性證據,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應認定該證據屬於“新的證據”。
37.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必要證據的正當性
在前述“四氫苯並咪唑衍生物的製備方法”發明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法院為了審查核實當事人提供證據的真實性而收集必要的證據,屬於行使民事訴訟法賦予的職權,不違反法定程式。
38.外國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能否採信
在再審申請人圓谷製作株式會社、上海圓谷公司與被申請人辛波特·桑登猜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25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鑑定結論只有經過審查判斷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對於鑑定程式合法,當事人沒有異議的鑑定結論,一般可以作為法院認定相關案件事實的依據;對於外國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在當事人提出質疑時能否採信,應當按照中國的相關法律進行審查。
39.非新產品製造方法專利侵權糾紛中的事實推定
在再審申請人濰坊恆聯公司與被申請人宜賓長毅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30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專利權人能夠證明被訴侵權人製造了同樣產品,經合理努力仍無法證明被訴侵權人確實使用了該專利方法的情況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已知事實及日常生活經驗,能夠認定該同樣產品經由專利方法製造的可能性很大,被訴侵權人拒不配合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或者保全證據的,可以推定被訴侵權人使用了該專利方法。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推動增強創新驅動發展新動力為核心,以進一步突出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為導向,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大力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公正,不斷提升智慧財產權司法公信力和國際影響力,為建設創新型國家、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了有力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全年共新收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594件,比2012年增長65.46%。在新收案件中,按照案件審理程式劃分,共有二審案件7件,提審案件51件,申請再審案件488件,抗訴案件2件,請示案件46件。按照案件所涉客體類型劃分,共有專利案件186件,植物新品種案件6件,商標案件141件,著作權案件176件,壟斷案件1件,商業秘密案件8件,其他不正當競爭案件9件,智慧財產權契約案件24件,其他案件43件(主要涉及智慧財產權審判管理事務)。按照案件性質劃分,共有行政案件137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23.06%,其中專利行政案件64件,商標行政案件73件,分別比2012年上升45.45%和35.19%;共有民事案件457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76.94%。另有2012年舊存案件39件,2013年共有各類在審案件633件。全年共審結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548件,其中二審案件3件,提審案件40件,申請再審案件458件,請示案件45件,抗訴案件2件。在審結的458件申請再審案件中,行政申請再審案件104件,民事申請再審案件354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355件,裁定提審67件,裁定指令或者指定再審15件,裁定撤訴(包括和解撤訴)8件,裁定終結3件,以其他方式處理10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審理的智慧財產權和競爭案件的基本規律和特點是:案件數量呈現猛增勢頭,增長率創2009年以來新高。專利等技術類案件增幅較大,所涉法律問題深度觸及專利基本制度和基本理念,所涉技術事實愈加前沿和複雜,市場價值和利益更加巨大;專利行政案件增長較快,涉及醫藥、電子、通訊等領域基本專利的案件比重增大;專利民事案件中涉及侵權判定規則的案件較多;植物新品種案件呈現高速增長態勢。商標案件整體增幅回落,商標民事案件基本穩定,商標行政案件比重進一步增加,涉及商標搶注的案件占有較大比例。著作權案件中關聯案件較多,涉及軟體、動漫、實用藝術等文化創意產業的案件繼續增多。競爭案件中涉及網路技術和新型商業模式的案件比重較大,商業秘密和仿冒行為案件繼續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審理壟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結合案件特點,在行使智慧財產權審判職能方面體現出如下特點:大力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把加強保護作為當前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總基調;提高司法政策指導的針對性,根據不同產業和技術領域的創新和發展需求,結合各類智慧財產權的屬性、功能、特點,不斷豐富和完善具體司法政策;注重發揮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主導作用,發揮裁判指引功能,明晰智慧財產權行政授權確權案件司法標準;深化司法公開,加大公開力度,完善智慧財產權審判宣傳工作機制,積極回應新媒體時代司法宣傳新要求。
本年度報告從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審結的智慧財產權和競爭案件中精選了30件(案件事實和法律問題基本相同的關聯案件計為1件)典型案件,歸納出39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智慧財產權和競爭領域處理新型、疑難、複雜案件的審判標準、裁判方法和司法導向。
一、專利案件審判
(一)專利民事案件審判
1.主題名稱對專利權保護範圍是否具有限定作用
在再審申請人星河公司與被申請人潤德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790號】(以下簡稱“排水管道”發明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時,應當考慮權利要求記載的主題名稱;該主題名稱對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實際限定作用取決於其對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主題本身產生何種影響。
2.並列獨立權利要求引用在前獨立權利要求時保護範圍的確定
在前述“排水管道”發明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指出,在確定引用在前獨立權利要求的並列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時,雖然被引用的在前獨立權利要求的特徵應當予以考慮,但其對該並列獨立權利要求並不必然具有限定作用,其實際的限定作用應當根據其對該並列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或保護主題是否有實質性影響來確定。
3.封閉式權利要求的侵權判定
在再審申請人鑫宇公司與被申請人猴王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120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於封閉式權利要求,如果被訴侵權產品或者方法除具備權利要求明確記載的技術特徵之外,還具備其他特徵的,應當認定其未落入權利要求保護範圍。
4.採用與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手段相反的技術方案是否構成等同侵權
在再審申請人捷瑞特中心與被申請人金自天和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114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手段與權利要求明確限定的技術手段相反,技術效果亦相反,且不能實現發明目的的,不構成等同侵權。
5.改變方法專利的步驟順序是否構成等同侵權
在再審申請人樂雪兒公司與被申請人陳順弟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3)民提字第22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方法專利的步驟順序是否對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起到限定作用,從而導致發生步驟順序改變時限制等同原則的適用,關鍵在於所涉步驟是否必須以特定的順序實施以及這種順序改變是否會帶來技術功能或者技術效果的實質性差異。
6.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相同或相近種類產品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維多利公司與被申請人越遠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165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確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相近的依據是產品是否具有相同或相近似的用途,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可以作為認定用途的參考因素。
(二)專利行政案件審判
7.權利要求的解釋方法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式和民事侵權程式中的異同
在再審申請人精工愛普生與被申請人專利複審委員會等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0)知行字第53-1號】(以下簡稱“墨盒”專利無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方法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式與專利民事侵權程式中既有根本的一致性,又在特殊場合下體現出一定的差異性,其差異突出體現在當事人意見陳述的作用上;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式中,申請人在審查檔案中的意見陳述原則上只能作為理解說明書以及權利要求書含義的參考,而不是決定性依據。
8.物質的醫藥用途發明的撰寫要求
在再審申請人卡比斯特公司與被申請人專利複審委員會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2)知行字第75號】(以下簡稱“抗生素的給藥方法”發明專利無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發明的實質及其對現有技術的改進在於物質的醫藥用途,申請專利權保護時,應當將權利要求撰寫為製藥方法類型權利要求,並以與製藥相關的技術特徵對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進行限定。
9.不產生特定毒副作用的特徵對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醫藥用途發明是否具有限定作用
在前述“抗生素的給藥方法”發明專利無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如果權利要求中不產生特定毒副作用的特徵沒有改變藥物已知的治療對象和適應症,也未發現藥物的新性能,不足以與已知用途相區別,則其對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醫藥用途發明不具有限定作用。
10.給藥特徵對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製藥方法發明是否具有限定作用
在前述“抗生素的給藥方法”發明專利無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用藥過程的特徵對藥物製備過程的影響需要具體判斷和分析;僅體現於用藥行為中的特徵不是製藥用途的技術特徵,對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製藥方法本身不具有限定作用。
11.開放式與封閉式權利要求的區分適用於機械領域專利
在再審申請人世紀聯保公司與被申請人專利複審委員會等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2)行提字第20號】(以下簡稱“滅火裝置”發明專利無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含有”、“包括”本身就具有並未排除未指出的內容的含義,因而成為開放式專利權利要求的重要標誌;開放式和封閉式權利要求的區分在包括化學、機械領域在內的全部技術領域有普遍適用性。
12.開放式權利要求的區別技術特徵的認定
在前述“滅火裝置”發明專利無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認定開放式權利要求相對於對比檔案的區別技術特徵時,如果對比檔案的某個技術特徵在該開放式權利要求中未明確提及,一般不將缺少該技術特徵作為開放式權利要求相對於對比檔案的區別技術特徵。
13.技術偏見是否存在應結合現有技術的整體內容進行判斷
在申訴人阿瑞斯塔公司與被申訴人專利複審委員會發明專利權行政糾紛案【(2013)知行字第3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技術偏見,應當結合現有技術的整體內容進行判斷。
14.專利申請檔案修改超範圍的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株式會社島野與被申請人專利複審委員會等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3)行提字第21號】(以下簡稱“後換擋器”發明專利無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法第三十三條中“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應當理解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所呈現的發明創造的全部信息;審查專利申請檔案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應當考慮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特點和慣常表達、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技術方案本身在技術上的內在要求等因素。
15.專利申請檔案中“非發明點”的修改及其救濟
在前述“後換擋器”發明專利無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指出,為避免確有創造性的發明創造因為“非發明點”的修改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而喪失其本應獲得的與其對現有技術的貢獻相適應的專利權,相關部門應當積極尋求相應的解決和救濟渠道,在防止專利申請人獲得不正當的先申請利益的同時,積極挽救具有技術創新價值的發明創造。
16.申請人可否基於審查員對專利申請檔案修改的認可獲得信賴利益保護
在前述“墨盒”專利無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指出,是否對專利申請檔案進行修改原則上是申請人的一項權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法行使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的職權,但並不負有保證專利授權正確無誤的責任,申請人對其修改行為所造成的一切後果應自負其責。
17.判斷專利申請檔案修改是否合法時當事人意見陳述的作用
在前述“墨盒”專利無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判斷專利申請檔案修改是否合法時,當事人的意見陳述通常只能作為理解說明書以及權利要求書含義的參考,而不是決定性依據;其參考價值的大小取決於該意見陳述的具體內容及其與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關係。
二、商標案件審判
(一)商標民事案件審判
18.商品通用名稱的認定與正當使用
在再審申請人沁州黃公司與被申請人檀山皇發展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164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因歷史傳統、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較為固定的商品,其在該相關市場內的通用稱謂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註冊商標權人不能因其在該商品市場推廣中的貢獻主張對該商品的通用名稱享有商標權,無權禁止他人使用該通用名稱來表明商品品種來源。
(二)商標行政案件審判
19.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身份的推定
在再審申請人新東陽企業公司與被申請人新東陽股份公司、原審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案【(2013)知行字第9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謀搶注商標行為的人,可以視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判斷是否構成串通合謀搶注行為,可以視情根據該人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特定身份關係進行推定。
20.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適用及其例外
在再審申請人撫順博格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營口玻纖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3)行提字第1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般情況下,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而申請註冊即可推定其具有利用他人商標商譽獲利的意圖,但不排除特殊情況下,在先商標雖然已經具有一定影響,但商標申請人並不具有搶占在先商標商譽的惡意。
21.長期停止使用的商業標識不能作為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或在先權利予以保護
在再審申請人余曉華與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成都同德福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3)知行字第8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的“有一定影響”,應當是一種基於持續使用行為而產生的法律效果,“在先權利”應當是指至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時仍然存在的現有權利;在長期停止使用的情況下,商業標識已經不具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未註冊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不構成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或者在先權利。
22.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李隆豐與被申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海棠灣管委會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3)知行字第41、4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是指以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取得註冊;民事主體申請註冊商標,應該有使用的真實意圖,其申請註冊商標行為應具有合理性或正當性。
23.同一主體的不同註冊商標的知名度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輻射
在再審申請人博內特里公司與被申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名仕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2)行提字第2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同一主體的不同註冊商標的知名度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輻射;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爭議商標的標識因同一主體對相近似商標的長期廣泛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而引證商標不具有知名度的,引證商標的排斥權範圍應受到限制。
三、著作權案件審判
24.實用性與藝術性兼備的客體作為美術作品獲得保護的條件
在再審申請人樂高公司與被申請人小白龍動漫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1262號至1271號、第1275號至1282號、第1327號至1346號、第1348號至136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不同種類作品對獨創性的要求不盡相同,美術作品的獨創性要求體現作者在美學領域的獨特創造力和觀念;對於既有欣賞價值又有實用價值的客體而言,其是否可以作為美術作品保護取決於作者在美學方面付出的智力勞動所體現的獨特個性和創造力,那些不屬於美學領域的智力勞動則與獨創性無關。
25.立體造型美術作品的保護範圍與侵權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法藍瓷公司與被申請人加蘭德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139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設計思路以及相應的工藝方法並非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權利人不能通過著作權壟斷相應的設計思路和工藝方法;他人可以採用同樣的設計思路和工藝方法,設計並生產類似主題的產品,但不能抄襲他人具有獨創性的表達。
四、競爭案件審判
26.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權益能否承繼
在再審申請人桂林南藥公司與被申請人賽諾維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案【(2013)民提字第16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財產權益,依法可以轉讓和承繼。
27.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和裝潢的特有性與新穎性的關係
在再審申請人華文出版社與被申請人吉林文史出版社等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371號】(以下簡稱《男人來自火星·女人來自金星》圖書不正當競爭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和裝潢的特有性是指該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能夠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而不是指該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具有新穎性或者獨創性;即使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不具有新穎性或者獨創性,也不意味著其必然不具有特有性。
28.不具有市場屬性的信息不屬於商業秘密
在再審申請人王者安與被申請人衛生部國際中心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123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範的“競爭”並非任何形式、任何範圍的競爭,而是特指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的“市場競爭”;商業秘密應以市場為依託,僅在單位內部為當事人帶來工作崗位競爭優勢的信息不屬於商業秘密。
五、智慧財產權契約案件審判
29.尚未獲得註冊的商標的許可使用契約是否有效
在再審申請人泰盛公司與被申請人業宏達公司等商標許可使用契約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150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法律法規對許可他人使用尚未獲得註冊的商標未作禁止性規定,商標許可契約當事人對商標應該獲得註冊亦未有特別約定,一方以許可使用的商標未獲得註冊構成欺詐為由主張許可契約無效的,不予支持。
30.技術轉讓契約中出讓方技術資料真實保證義務的延續性
在再審申請人福瑞研究所與被申請人濟川公司技術轉讓契約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71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藥品臨床批件申請項下的技術發生轉讓的,技術出讓方在後續的藥品申報生產階段仍負有保證申報資料數據真實可靠的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
六、智慧財產權侵權責任承擔
31.停止侵害民事責任具體承擔方式的確定
在前述《男人來自火星·女人來自金星》圖書不正當競爭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停止侵害民事責任的具體方式的確定,應該遵循比例原則,結合被訴行為的特點,考慮具體責任方式的合目的性、必要性和均衡性。
32.企業字號與註冊商標衝突時的民事責任
在再審申請人大寶化妝品公司與被申請人大寶日化廠等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2)民提字第16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企業字號與註冊商標衝突時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處理:因突出使用企業名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可以判令規範使用企業名稱;該企業名稱因特殊的歷史關係已經長期善意使用的,可以不判令變更企業名稱。
33.專利權人與侵權人的事先約定可以作為確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依據
在再審申請人隆成公司與被申請人童霸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3)民提字第11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侵權人與權利人就再次侵權的賠償數額作出約定後再次侵權的,人民法院可直接適用該約定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
七、關於智慧財產權訴訟程式與證據
34.侵權結果地應當理解為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的發生地
在再審申請人鄭州潤達公司、陳庭榮與被申請人湖北潔達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13)民提字第1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權結果地應當理解為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的發生地,不能簡單地以原告受到損害就認定原告住所地是侵權結果發生地。
35.與本訴具有牽連關係的對抗性訴訟可以作為反訴受理
在再審申請人江西格力公司與被申請人江西美的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227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與本訴在具體事實和法律關係方面具有同一性並非反訴的必要條件;基於產生原因上的聯繫而提起的具有明顯針對性、對抗性和關聯性的訴訟,因其與本訴具有牽連關係,可以作為反訴處理。
36.因訴爭焦點變化而未能及時提交的證據屬於“新的證據”
在再審申請人安斯泰來製藥株式會社與被申請人力思特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261號】(以下簡稱“四氫苯並咪唑衍生物的製備方法”發明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舉證期限屆滿後,因訴爭焦點發生變化,當事人為支持其主張而補充提交關鍵性證據,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應認定該證據屬於“新的證據”。
37.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必要證據的正當性
在前述“四氫苯並咪唑衍生物的製備方法”發明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法院為了審查核實當事人提供證據的真實性而收集必要的證據,屬於行使民事訴訟法賦予的職權,不違反法定程式。
38.外國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能否採信
在再審申請人圓谷製作株式會社、上海圓谷公司與被申請人辛波特·桑登猜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25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鑑定結論只有經過審查判斷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對於鑑定程式合法,當事人沒有異議的鑑定結論,一般可以作為法院認定相關案件事實的依據;對於外國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在當事人提出質疑時能否採信,應當按照中國的相關法律進行審查。
39.非新產品製造方法專利侵權糾紛中的事實推定
在再審申請人濰坊恆聯公司與被申請人宜賓長毅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30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專利權人能夠證明被訴侵權人製造了同樣產品,經合理努力仍無法證明被訴侵權人確實使用了該專利方法的情況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已知事實及日常生活經驗,能夠認定該同樣產品經由專利方法製造的可能性很大,被訴侵權人拒不配合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或者保全證據的,可以推定被訴侵權人使用了該專利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