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關於太極集團涪陵製藥廠與上海醫科大學附屬華山醫院發明專利權屬糾紛案的函》在2000.06.06由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關於太極集團涪陵製藥廠與上海醫科大學附屬華山醫院發明專利權屬糾紛案的函
- 頒布時間:2000年06月06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6月0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太極集團涪陵製藥廠(以下簡稱涪陵藥廠)與上海醫科大學附屬華山醫院(以下簡稱華山醫院)因急支糖漿的製備方法發明專利權屬糾紛一案,華山醫院不服你院[1999]渝高法知終字第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今年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劉豫陽也向本院反映本案的有關問題。現將有關申請再審材料轉你院,請你院依法予以複查。複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華山醫院在本案中可以主張權利的技術方案
1.從你院認定的事實看,華山醫院在履行其與涪陵藥廠1984年7月3日簽訂的急支糖漿技術轉讓協定時,轉讓給涪陵藥廠的技術方案是沈自尹提交的處方和其學生胡國讓提交的一份簡單的生產工藝。對這部分技術成果,華山醫院只是許可涪陵藥廠使用,其整體權利包括專利申請權並未一併轉讓給涪陵藥廠,其技術成果權是否仍應屬於華山醫院?
2.涪陵藥廠1984年7月28日起草的急支糖漿試製工藝規程,從其是經過華山醫院沈自尹批註“同意以上試製工藝規程”並經過華山醫院蓋章確認的事實看,應當認為是屬於雙方合作進行後續改進形成的成果?否則,涪陵藥廠根本無需再“寄請華山醫院校對審核”。
因此,華山醫院在本案中可以主張權利的技術方案,是否應當確定為其轉讓的技術和在轉讓後共同完成後續改進的技術?
二、華山醫院技術方案與專利技術方案的比較
本案專利技術方案由原料配方和工藝兩部分組成。
1.關於配方。從專利說明書和中國專利局的《撤銷專利權請求的審查決定書》看,本案專利配方的創造性主要體現在:“申請人選擇了過去從未用於治療咳嗽的金蕎麥作為配方的主藥,按照中醫君臣佐使原則進行選藥組方,以特定的用量配比進行配置組成方劑。”而這一特點已經體現在華山醫院轉讓的處方中,專利的配方實質上就是華山醫院轉讓的處方。專利配方組分用量比例範圍只是在華山醫院處方組分含量的基礎上提出的,這種用量範圍上的同比擴展一般而言並不產生新的創造性。而且華山醫院處方組分含量也在專利配方組分用量比例範圍之內。在專利不被認為喪失新穎性的情況下,華山醫院轉讓的處方也同樣不能認為在申請日前已經屬於現有公知技術。因此,僅就配方而言,其技術權益是否應當歸華山醫院享有?
2.關於工藝。從專利說明書和中國專利局的《撤銷專利權請求的審查決定書》看,其創造性主要體現在回流提取與水煎煮提取相結合的聯合提取工藝,以及分次加入回流提取的揮髮油有效成分和蔗糖的技術內容。而這一特點在雙方共同完成後續改進的急支糖漿試製工藝規程中已經基本得到了體現。對這部分技術內容,是否應當由雙方共同享有技術權益?
3.即使不認為專利工藝部分的後續改進系雙方共同完成而認定為是涪陵藥廠單獨完成,從專利的整體技術方案看,是否也應當判定專利屬雙方共有?
4.從專利證書看,將華山醫院職工沈自尹列為第一發明人,說明專利技術方案中至少有沈自尹發明的技術內容,而沈自尹又從未受聘於涪陵藥廠,其作為華山醫院的職工所完成的職務技術成果,其使用權和轉讓權是否應屬於華山醫院?
三、原判判決理由自相矛盾
原一、二審均肯定了專利技術方案由配方和生產工藝兩部分組成,一審卻又以專利技術方案是涪陵藥廠在華山醫院轉讓的階段性技術成果的基礎上進行後續開發取得的技術成果,即判決專利權歸後續開發人單方享有;二審僅僅因生產工藝技術系涪陵藥廠經過後續開發取得,即將專利權判歸涪陵藥廠單獨設計所有。如果涪陵藥廠改進(且不論這種改進是單方還是共同完成)之前的技術即華山醫院轉讓的技術(主要是配方)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屬於公知技術,則專利權應當歸涪陵藥廠單方所有。可是,從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看,其將配方和工藝一併寫入特徵部分,而且經過專利局撤銷程式審查認為專利具備新穎性。可見,專利技術方案的組成內容(配方和工藝)在申請日以前均未成為公知技術。原審也未認定華山醫院轉讓的技術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成為公知技術。因此,專利技術方案中至少是包含有華山醫院的技術成果,即使不對專利技術方案比較於華山醫院轉讓的技術方案是否有創造性進行技術對比鑑定,是否也應當認定專利權屬於雙方共有?
另外,從更加穩妥地處理糾紛和科學地判定技術權益出發,建議將華山醫院轉讓涪陵藥廠的配方和工藝分別與專利技術方案中的配方和工藝進行技術對比鑑定,看後技術方案比前技術方案能否形成專利法上的創造性。如果有創造性存在,則應當判定專利權共有,如果無創造性存在,則應當判定專利權歸華山醫院。
以上問題,請你院抓緊複查,在3個月內向本院報告結果並逕復申請再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