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關於天津天獅經濟發展總公司、天津天獅生物工程公司與內蒙古廣潤生物科技開發公司等專利使用侵權案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關於天津天獅經濟發展總公司、天津天獅生物工程公司與內蒙古廣潤生物科技開發公司等專利使用侵權案的答覆》在2000.05.30由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關於天津天獅經濟發展總公司、天津天獅生物工程公司與內蒙古廣潤生物科技開發公司等專利使用侵權案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
  • 頒布時間:2000.05.30
  • 實施時間:2000.05.30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天津天獅經濟發展總公司、天津天獅生物工程公司與內蒙古廣潤生物科技開發公司、北京中科信廣潤生物技術開發有限公司、陳勇專利使用侵權案的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1.同意你院報告對天獅經濟發展總公司與中科隆達研究部簽訂的《技術轉讓契約書》及其附屬檔案《幾點說明》、《關於合作的補充協定》、《關於技術轉讓契約的補充協定》等幾份契約的效力的認定。《合資經營天津天獅生物工程公司契約》因雙方未履行報批手續,該契約未依法生效。
2.同意你院對天獅生物工程公司訴權問題的認定。
3.天獅經濟發展總公司在契約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支付25%利潤提成的技術轉讓費的契約義務,構成違約,根據原《技術契約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原《技術契約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轉讓方中科隆達研究部有權解除契約,但該解除契約的請求已被天津仲裁委員會駁回,因此,該技術轉讓契約仍然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履行契約義務。陳勇在獨占許可契約的許可範圍內,未經受讓方同意將該技術再許可亦不適當。你院可以根據雙方履行契約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的請求作出應否解除契約以及民事責任如何承擔的決定。
鑒於本案所涉及多個當事人和不同地區的多個案件的訴訟,請你院耐心細緻地做調解工作,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公正處理。
上述意見僅供你院在審理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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