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土地證與老紅契效力問題的解答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5年11月21日發布,自1955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5年11月21日
- 實施日期:1955年11月21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土地權屬與登記統計
河北省阜城縣史相歧:
你3月23日的來信已經收到,對你所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30條:“土地改革完成後,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一律作廢”的規定,在土地改革以後,所有以前的一切老契,均已作廢,所謂老紅契壓倒土地證的問題,是不應該存在的。
至於假造紅契以侵占他人產權,是違法行為,這種行為應受到什麼處分,要由有關機關根據具體案情來決定。
你3月23日的來信已經收到,對你所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30條:“土地改革完成後,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一律作廢”的規定,在土地改革以後,所有以前的一切老契,均已作廢,所謂老紅契壓倒土地證的問題,是不應該存在的。
至於假造紅契以侵占他人產權,是違法行為,這種行為應受到什麼處分,要由有關機關根據具體案情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