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國務院宗教事務局一司關於僧人遺產處理意見的復函》在1994.10.1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對國務院宗教事務局一司關於僧人遺產處理意見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4.10.13
- 實施時間:1994.10.13
國務院宗教事務局一司:
你司《關於對僧人遺產的處理意見》的函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我國現行法律對僧人個人遺產的繼承問題並無例外規定,因而,對作為公民的僧人,在其死後,其有繼承權的親屬繼承其遺產的權利尚不能否定。僧人個人遺產如何繼承的問題,是繼承法和民法通則公布施行後遇到的新問題,亦是立法尚未解決的問題。因此,我院不宜作出司法解釋。建議你們向立法機關反映,通過立法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