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異議人深圳市天華電力投資有限公司申訴案的復函

200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異議人深圳市天華電力投資有限公司申訴案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
  • 頒布時間:2000.12.27
  • 實施時間:2000.12.27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1]湘高法執函字第29號《關於請求準許我院儘快執行被執行人深圳市尊榮集團有限公司為逃避債務而非法轉移到深圳市天華電力投資有限公司的緊急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1.你院報告中稱,深圳市天華電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華電力公司)是深圳市尊榮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尊榮公司)為轉移資產、逃避債務而非法分立的企業,執行天華公司的財產實際上就是執行尊榮公司的財產。對此,本院認為,企業法人的設立是否合法,應依據企業法人設立的有關法律規定並通過訴訟程式加以解決。在執行階段,執行機構直接認定企業法人資格無效,無法律依據。你院在執行階段以尊榮公司逃避債務為由,直接執行天華電力公司財產的行為錯誤,應立即解除對天華電力公司持有的陝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國有法人股7415萬股的凍結措施。
2.你院報告中稱,尊榮公司將其持有的原深圳市尊能電力投資有限公司股權的80%予以轉讓,但受讓方至今未按契約支付對價,轉讓方也從未收到該項股權的轉讓款,具有明顯的欺詐性質。本院認為,該股權轉讓經過了公證並經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轉讓行為在形式上已經完成。至於轉讓股權的對價款是否支付的問題,是一種新的債權債務關係,應通過實體審判程式予以解決。你院在執行程式中由執行機構認定當事人之間股權轉讓行為無效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據,應予糾正。
3.你院報告中稱,在你院以到期債權名義執行珠海天華集團公司和歐亞集團(陝西)公司時,兩公司均提出了執行異議,致使你院無法繼續執行。本院認為,既然兩公司提出了異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3條的規定就不得再對第三人強制執行,應告知債權人可以依法通過代位訴訟予以解決。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本院執監字第68-1號函文正確,應遵照執行。請你院抓緊予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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