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對甘肅高院《關於能否強制執行金昌市東區管委會有關財產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對甘肅高院《關於能否強制執行金昌市東區管委會有關財產的請示》的復函在2001.04.19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對甘肅高院《關於能否強制執行金昌市東區管委會有關財產的請示》的復函
  • 頒布時間:2001年04月19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4月1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1999]07號《關於能否強制執行金昌市東區管委會有關財產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我們認為,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均屬國家財政性資金,其用途國家有嚴格規定,不能用來承擔連帶經濟責任。金昌市東區管委會屬行政性單位,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行政性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生效法律文書時,只能用該行政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為了保證行政單位正常的履行職能,不得對行政單位的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執行措施。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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