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關於辦理減刑假釋工作有關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關於辦理減刑假釋工作有關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9.05.29由最高法院刑二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關於辦理減刑假釋工作有關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二庭
  • 頒布時間:1989.05.29
  • 實施時間:1989.05.29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9年5月26日電話請示的有關辦理減刑、假釋工作的幾個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關於對本院法辦發(1988)5號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對影響較大的幾類罪犯的減刑、假釋,要將處理意見報告上級人民法院,是指裁定前上報。
二、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減刑的起始和間隔時間,含“五年有期徒刑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含本數。
三、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後,再報減刑的,應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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