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03月08日發布,自2016年03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6年03月08日
- 實施日期:2016年03月08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1、
劉某訴劉某某、周某某共有房屋分割案
一、弘揚的價值:家庭美德
孝敬父母,是中國社會傳承幾千年的重要家庭倫理道德。父母為子女含辛茹苦,將子女培養成人,子女長大後理應善待父母,為他們營造安定的生活環境。本案中,父母為購房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並從子女利益考慮,讓女兒占有房屋產權90%的份額,但作為女兒,原告劉某卻意圖將父母占有的份額轉讓給自己,從而占有房屋的全部份額,損害了父母的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系兩被告的獨生女。2012年11月,原、被告共同購買重慶某小區的房屋一套,大部分房款由兩被告支付,雙方就房屋產權約定原告占90%份額,兩被告各占5%份額。該房是兩被告的唯一居住房屋。後原被告雙方因房屋裝修產生矛盾,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將兩被告所占房屋產權份額轉讓給原告所有,原告補償兩被告房屋款2.8萬元。被告認為該房屋主要是自己出資購買,不同意向原告轉讓產權份額。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本案訟爭房屋系原告和兩被告按份共有,並約定原告占房屋產權90%的份額,但兩被告與原告系父母子女關係,雙方以居住為目的購房,兩被告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並出於對子女的疼愛,將90%產權登記在原告名下。現原告要求被告轉讓產權份額,但被告不同意。依《物權法》第七條之規定,原告要求父母將所占房屋份額轉讓於己的訴求與善良風俗、傳統美德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2、
“北燕雲依”訴某派出所拒絕辦理戶口登記案
一、弘揚的價值:公序良俗
公民行使姓名權,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公序良俗。本案原告的父母在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時,取名“北燕雲依”,既未隨父姓或母姓,也沒有其他正當理由。公安機關拒絕對“北燕雲依”進行戶口登記,符合法律規定,恪守了公序良俗的要求,維護了正常社會管理秩序,得到了人民法院的依法支持。
二、基本案情
呂某、張某兩夫妻在決定為女兒取名為“北燕雲依”後,呂某前往某派出所為女兒申請辦理戶口登記,該派出所依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式,拒絕為其辦理戶口登記。呂某認為此行政行為侵犯其女兒的姓名權,遂以其女兒“北燕雲依”的名義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被告拒絕以“北燕雲依”為姓名辦理戶口登記的行政行為違法。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的規定,公民行使姓名權,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父母姓氏之外選取其他姓氏,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本案原告“北燕雲依”並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法律指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3、
周某訴某公安分局拖延履行法定職責案
一、弘揚的價值:社會公德
“文明健身、和諧生活”,既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體現,也是法治精神的體現。廣大民眾積極參加健身活動,有利身心健康,增強體魄,但不能因此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原告周某因社區居民在其樓下跳廣場舞,嚴重影響生活安寧,向某公安分局報案處理未果後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該公安分局對周某的報案作出行政處理。本案也提醒廣大民眾:強身健體,也要尊重他人權利,這樣才能真正保證健身的“幸福指數”,提升和諧共處的“文明指數”。
二、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居住在長沙市某社區,部分社區居民經常在晚上八點左右到其樓下的人行道上跳廣場舞,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嚴重影響其安靜生活。周某報警要求某公安分局依法進行處理。某公安分局接警後,多次到現場勸說跳舞居民將音響音量調小,或者更換跳舞場地,但一直未有明顯效果。此後,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某公安分局依法處理。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安分局對於原告報警所稱的部分居民在原告樓下跳廣場舞並使用音響器材這一行為是否存在違法事項,是否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等實質問題並未依法予以認定,遂判決某公安分局依法對周某的報案作出處理。判決生效後,該公安分局又數次對跳舞的人們進行勸解、教育,並加強與當地社區的合作,引導廣場舞隊轉移至距離原處百米之外的空坪上。原告所住的社區也在政府部門的積極協調和支持下,與長沙某汽車站達成一致,將在車站附近建設一塊專門用於廣場舞等娛樂活動的健身場所,既避免噪音擾民,又給跳舞健身愛好者自由活動的場所。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五十八條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4、
張某等訴楊某繼承糾紛案
一、弘揚的價值:友善互助
“遠親不如近鄰”。鄰里關係是人們生活中的重要關係,鄰里之間互幫互助,是我國社會的優良傳統和善良風俗。倡導、培育和維護良好的鄰里關係,是互相關照、互相理解、和諧相處的社區建設的重要內容。本案中,楊某的父親長期受到張某夫婦及其兒子的照顧,楊某的父親將其房產遺贈給張某的兒子,於法有據,於情合理,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夫婦及其子與被告楊某的父親是鄰居關係。自上世紀五十年代以來,張某夫婦給予楊某父親很多照顧,雙方一直相處較好,往來較多。楊某多年未與父親來往,直至2011年11月,才取得聯繫,並探望了父親。此後,楊某父親在住院期間,口頭表示將其房屋遺贈給張某的兒子,並有多位證人在場證明。2012年3月,楊某父親去世。後原、被告因楊某父親的遺產繼承問題發生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楊某父親的房屋歸張某的兒子所有,其他財產由楊某繼承。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定的,按照協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5、
楊某訴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契約糾紛案
一、弘揚的價值:誠實守信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商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保險公司的提示、說明義務,是在保險契約領域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求。本案被告保險公司就保險契約中的免責條款,未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應當依法承擔保險責任。
二、基本案情
2013年,楊某在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處購買了兩份“添安愉快”卡式保單,並按照該卡背面“本卡採用電話激活方式”的提示激活了該卡。2014年,楊某因交通事故受傷,被鑑定為九級傷殘。楊某遂將保險公司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照保單約定支付全額保險金及意外醫療住院補助,總計16餘萬元。保險公司辯稱,應當按照保險契約附帶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下稱《給付比例表》)的標準,按比例進行賠付,而非全額賠付。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有法定義務對其提供的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添安愉快”卡式保險契約所附帶《給付比例表》屬於減輕、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格式條款。保單背面載明“本卡採用電話激活方式”,但在該卡銷售環節以及電話激活流程設定中,均無法體現保險公司已經對相關免責條款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故判決被告按約定全額賠付保險金和意外醫療住院補助。二審法院在明法釋理的基礎上,促成了雙方當事人的調解,由被告一次性賠付原告近14萬元。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契約,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契約的內容。
對保險契約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九條第一款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契約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第十二條通過網路、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契約,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第十三條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
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籤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
6、
張某訴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契約糾紛案
一、弘揚的價值:誠信經營
誠實守信不但是基本道德準則,也是市場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針對當前一些地方假冒偽劣產品屢禁不止的現象,應當旗幟鮮明地倡導、褒揚誠實守信,堅決譴責、制裁和打擊不誠信行為,努力營造讓人民民眾“買的放心、吃的安心、用的順心”的食品安全環境。本案被告出售“三無”食品,原告主張退還貨款並支付貨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基本案情
張某先後在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商貿公司)處購買大瓶史記牌香油5瓶、小瓶史記牌香油47瓶,支付價款654元,商貿公司出具了購物發票。數月後,張某向某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上述二種香油為“三無”食品。某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經查證屬實,對商貿公司因涉嫌經營“三無”食品給予行政處罰。之後,張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商貿公司退還貨款654元並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金6540元。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了張某的這一訴求。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7、
某船廠訴某船務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契約糾紛案
一、弘揚的價值:誠信訴訟
“誠者,天之道也。”誠實信用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本案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虛構債權債務關係,企圖以訴訟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進行虛假訴訟,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並對當事人處以罰款。
二、基本案情
原告某船廠起訴被告某船務有限公司拖欠船舶維修費380萬元,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船舶維修款、違約金共431.85萬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發現諸多疑點,依法調取證據後查明,原、被告惡意串通,虛構船舶維修的事實,共同偽造有關證據,企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構成虛假訴訟,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並依法對原、被告各處罰款人民幣20萬元。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第一款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金某偽證案
一、弘揚的價值:誠實守法
在訴訟中如實作證,作為每一個公民都應當履行的義務,是維護司法正常秩序,確保司法裁判公平公正的重要因素。虛假作證不但嚴重影響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危害司法權威,而且直接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損害社會誠信建設。本案金某在訴訟中故意作偽證,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法律義務,受到了應有的刑事制裁。
二、基本案情
在公安機關偵查胡某涉嫌故意傷害案件過程中,被告人金某以證人身份,在接受偵查人員詢問時,兩次作出虛假證言,證明自己看見胡某往王某臉上毆打兩拳,導致胡某先後被刑事拘留、逮捕,並被移送起訴。金某接受檢察人員詢問時,推翻了以前關於自己看見胡某毆打王某的證言,承認自己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作了偽證。人民法院認為,金某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意圖陷害他人,其行為構成偽證罪。鑒於金某認罪態度較好,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故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
高某訴上海某大學不授予學位案
一、弘揚的價值:誠實守規
誠實信用,是社會主義社會的重要核心價值,也是中華民族的優秀道德傳統。對每一個人而言,誠信乃立身之本。本案原告高某作為在校大學生,是國家的未來建設者,在考試中作弊,不僅違背誠信原則,更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定,學校對其作出不授予學位的處理,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基本案情
高某繫上海某大學本科生,因在考試中作弊,被學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該門課程成績無效。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因此決定對高某不授予學士學位。高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某因考試作弊被取消課程成績,不符合授予學士學位的規定,被告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不授予高某學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定,遂判決駁回高某的訴訟請求。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第八條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及其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准公布。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10、
某環保聯合會訴某農化有限公司等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一、弘揚的價值:環境公益
生態環境,是人們共同生存和生活的必要條件,良好的生態環境是全社會的共同福祉,是重要的社會公共利益。無論是日常生活,還是生產經營,都不得以破壞和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否則就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某農化公司等六被告長期將工業廢物直接排進河道,污染了水流,造成了嚴重環境損害。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排污企業承擔環境損害責任。
二、基本案情
某農化有限公司等六被告違反法律規定,將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酸等危險廢物以低價銷售給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主體,偷排進河流,導致水體污染,造成嚴重環境損害。某環保聯合會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要求六被告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六被告支付相應的環境修復費用1.6億餘元和鑑定評估費用,並制定具體恢復環境的工作方案。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十五條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八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劉某訴劉某某、周某某共有房屋分割案
一、弘揚的價值:家庭美德
孝敬父母,是中國社會傳承幾千年的重要家庭倫理道德。父母為子女含辛茹苦,將子女培養成人,子女長大後理應善待父母,為他們營造安定的生活環境。本案中,父母為購房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並從子女利益考慮,讓女兒占有房屋產權90%的份額,但作為女兒,原告劉某卻意圖將父母占有的份額轉讓給自己,從而占有房屋的全部份額,損害了父母的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系兩被告的獨生女。2012年11月,原、被告共同購買重慶某小區的房屋一套,大部分房款由兩被告支付,雙方就房屋產權約定原告占90%份額,兩被告各占5%份額。該房是兩被告的唯一居住房屋。後原被告雙方因房屋裝修產生矛盾,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將兩被告所占房屋產權份額轉讓給原告所有,原告補償兩被告房屋款2.8萬元。被告認為該房屋主要是自己出資購買,不同意向原告轉讓產權份額。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本案訟爭房屋系原告和兩被告按份共有,並約定原告占房屋產權90%的份額,但兩被告與原告系父母子女關係,雙方以居住為目的購房,兩被告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並出於對子女的疼愛,將90%產權登記在原告名下。現原告要求被告轉讓產權份額,但被告不同意。依《物權法》第七條之規定,原告要求父母將所占房屋份額轉讓於己的訴求與善良風俗、傳統美德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2、
“北燕雲依”訴某派出所拒絕辦理戶口登記案
一、弘揚的價值:公序良俗
公民行使姓名權,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公序良俗。本案原告的父母在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時,取名“北燕雲依”,既未隨父姓或母姓,也沒有其他正當理由。公安機關拒絕對“北燕雲依”進行戶口登記,符合法律規定,恪守了公序良俗的要求,維護了正常社會管理秩序,得到了人民法院的依法支持。
二、基本案情
呂某、張某兩夫妻在決定為女兒取名為“北燕雲依”後,呂某前往某派出所為女兒申請辦理戶口登記,該派出所依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式,拒絕為其辦理戶口登記。呂某認為此行政行為侵犯其女兒的姓名權,遂以其女兒“北燕雲依”的名義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被告拒絕以“北燕雲依”為姓名辦理戶口登記的行政行為違法。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的規定,公民行使姓名權,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父母姓氏之外選取其他姓氏,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本案原告“北燕雲依”並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法律指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3、
周某訴某公安分局拖延履行法定職責案
一、弘揚的價值:社會公德
“文明健身、和諧生活”,既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體現,也是法治精神的體現。廣大民眾積極參加健身活動,有利身心健康,增強體魄,但不能因此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原告周某因社區居民在其樓下跳廣場舞,嚴重影響生活安寧,向某公安分局報案處理未果後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該公安分局對周某的報案作出行政處理。本案也提醒廣大民眾:強身健體,也要尊重他人權利,這樣才能真正保證健身的“幸福指數”,提升和諧共處的“文明指數”。
二、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居住在長沙市某社區,部分社區居民經常在晚上八點左右到其樓下的人行道上跳廣場舞,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嚴重影響其安靜生活。周某報警要求某公安分局依法進行處理。某公安分局接警後,多次到現場勸說跳舞居民將音響音量調小,或者更換跳舞場地,但一直未有明顯效果。此後,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某公安分局依法處理。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安分局對於原告報警所稱的部分居民在原告樓下跳廣場舞並使用音響器材這一行為是否存在違法事項,是否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等實質問題並未依法予以認定,遂判決某公安分局依法對周某的報案作出處理。判決生效後,該公安分局又數次對跳舞的人們進行勸解、教育,並加強與當地社區的合作,引導廣場舞隊轉移至距離原處百米之外的空坪上。原告所住的社區也在政府部門的積極協調和支持下,與長沙某汽車站達成一致,將在車站附近建設一塊專門用於廣場舞等娛樂活動的健身場所,既避免噪音擾民,又給跳舞健身愛好者自由活動的場所。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五十八條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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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等訴楊某繼承糾紛案
一、弘揚的價值:友善互助
“遠親不如近鄰”。鄰里關係是人們生活中的重要關係,鄰里之間互幫互助,是我國社會的優良傳統和善良風俗。倡導、培育和維護良好的鄰里關係,是互相關照、互相理解、和諧相處的社區建設的重要內容。本案中,楊某的父親長期受到張某夫婦及其兒子的照顧,楊某的父親將其房產遺贈給張某的兒子,於法有據,於情合理,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夫婦及其子與被告楊某的父親是鄰居關係。自上世紀五十年代以來,張某夫婦給予楊某父親很多照顧,雙方一直相處較好,往來較多。楊某多年未與父親來往,直至2011年11月,才取得聯繫,並探望了父親。此後,楊某父親在住院期間,口頭表示將其房屋遺贈給張某的兒子,並有多位證人在場證明。2012年3月,楊某父親去世。後原、被告因楊某父親的遺產繼承問題發生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楊某父親的房屋歸張某的兒子所有,其他財產由楊某繼承。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定的,按照協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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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訴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契約糾紛案
一、弘揚的價值:誠實守信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商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保險公司的提示、說明義務,是在保險契約領域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求。本案被告保險公司就保險契約中的免責條款,未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應當依法承擔保險責任。
二、基本案情
2013年,楊某在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處購買了兩份“添安愉快”卡式保單,並按照該卡背面“本卡採用電話激活方式”的提示激活了該卡。2014年,楊某因交通事故受傷,被鑑定為九級傷殘。楊某遂將保險公司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照保單約定支付全額保險金及意外醫療住院補助,總計16餘萬元。保險公司辯稱,應當按照保險契約附帶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下稱《給付比例表》)的標準,按比例進行賠付,而非全額賠付。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有法定義務對其提供的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添安愉快”卡式保險契約所附帶《給付比例表》屬於減輕、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格式條款。保單背面載明“本卡採用電話激活方式”,但在該卡銷售環節以及電話激活流程設定中,均無法體現保險公司已經對相關免責條款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故判決被告按約定全額賠付保險金和意外醫療住院補助。二審法院在明法釋理的基礎上,促成了雙方當事人的調解,由被告一次性賠付原告近14萬元。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契約,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契約的內容。
對保險契約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九條第一款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契約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第十二條通過網路、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契約,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第十三條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
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籤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
6、
張某訴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契約糾紛案
一、弘揚的價值:誠信經營
誠實守信不但是基本道德準則,也是市場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針對當前一些地方假冒偽劣產品屢禁不止的現象,應當旗幟鮮明地倡導、褒揚誠實守信,堅決譴責、制裁和打擊不誠信行為,努力營造讓人民民眾“買的放心、吃的安心、用的順心”的食品安全環境。本案被告出售“三無”食品,原告主張退還貨款並支付貨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基本案情
張某先後在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商貿公司)處購買大瓶史記牌香油5瓶、小瓶史記牌香油47瓶,支付價款654元,商貿公司出具了購物發票。數月後,張某向某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上述二種香油為“三無”食品。某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經查證屬實,對商貿公司因涉嫌經營“三無”食品給予行政處罰。之後,張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商貿公司退還貨款654元並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金6540元。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了張某的這一訴求。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7、
某船廠訴某船務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契約糾紛案
一、弘揚的價值:誠信訴訟
“誠者,天之道也。”誠實信用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本案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虛構債權債務關係,企圖以訴訟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進行虛假訴訟,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並對當事人處以罰款。
二、基本案情
原告某船廠起訴被告某船務有限公司拖欠船舶維修費380萬元,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船舶維修款、違約金共431.85萬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發現諸多疑點,依法調取證據後查明,原、被告惡意串通,虛構船舶維修的事實,共同偽造有關證據,企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構成虛假訴訟,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並依法對原、被告各處罰款人民幣20萬元。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第一款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金某偽證案
一、弘揚的價值:誠實守法
在訴訟中如實作證,作為每一個公民都應當履行的義務,是維護司法正常秩序,確保司法裁判公平公正的重要因素。虛假作證不但嚴重影響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危害司法權威,而且直接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損害社會誠信建設。本案金某在訴訟中故意作偽證,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法律義務,受到了應有的刑事制裁。
二、基本案情
在公安機關偵查胡某涉嫌故意傷害案件過程中,被告人金某以證人身份,在接受偵查人員詢問時,兩次作出虛假證言,證明自己看見胡某往王某臉上毆打兩拳,導致胡某先後被刑事拘留、逮捕,並被移送起訴。金某接受檢察人員詢問時,推翻了以前關於自己看見胡某毆打王某的證言,承認自己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作了偽證。人民法院認為,金某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意圖陷害他人,其行為構成偽證罪。鑒於金某認罪態度較好,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故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
高某訴上海某大學不授予學位案
一、弘揚的價值:誠實守規
誠實信用,是社會主義社會的重要核心價值,也是中華民族的優秀道德傳統。對每一個人而言,誠信乃立身之本。本案原告高某作為在校大學生,是國家的未來建設者,在考試中作弊,不僅違背誠信原則,更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定,學校對其作出不授予學位的處理,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基本案情
高某繫上海某大學本科生,因在考試中作弊,被學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該門課程成績無效。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因此決定對高某不授予學士學位。高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某因考試作弊被取消課程成績,不符合授予學士學位的規定,被告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不授予高某學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定,遂判決駁回高某的訴訟請求。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第八條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及其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准公布。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10、
某環保聯合會訴某農化有限公司等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一、弘揚的價值:環境公益
生態環境,是人們共同生存和生活的必要條件,良好的生態環境是全社會的共同福祉,是重要的社會公共利益。無論是日常生活,還是生產經營,都不得以破壞和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否則就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某農化公司等六被告長期將工業廢物直接排進河道,污染了水流,造成了嚴重環境損害。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排污企業承擔環境損害責任。
二、基本案情
某農化有限公司等六被告違反法律規定,將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酸等危險廢物以低價銷售給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主體,偷排進河流,導致水體污染,造成嚴重環境損害。某環保聯合會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要求六被告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六被告支付相應的環境修復費用1.6億餘元和鑑定評估費用,並制定具體恢復環境的工作方案。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十五條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八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