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運輸審判庭關於接受平安保險公司申請為水險業務中提供有關擔保的函》在1989.07.25由最高法院交通運輸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運輸審判庭關於接受平安保險公司申請為水險業務中提供有關擔保的函
- 頒布時間:1989年07月25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7月25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交通運輸審判庭
廣東、上海、武漢、青島、天津、大連海事法院:
平安保險公司是交通部香港招商局和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分行合資經營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保險企業,於1988年3月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成立,5月正式開業,現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5億元、港幣1.5億元。平安保險公司現有四個分公司,且將在國內沿海地區繼續設立分支機構。為提高賠付能力,該公司於1988年10月又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訂立了分保契約,將其所承保業務的30%分保給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該公司經營範圍為辦理企業財產險、貨物運輸險、船舶險、建築安裝工程險等人民幣和外匯業務。現平安保險公司向我庭申請接受在其經營的水險業務中為船舶、貨物保險人提供的有關擔保。
經研究認為,平安保險公司為國營企業,資金雄厚,其擔保有可靠的保證,同時法院接受平安公司為其被保險人出具的擔保,也擴大了為當事人擔保的渠道,對法院審理海事案件提供了方便條件。故決定各海事法院接受平安保險公司為其被保險人提供的擔保。
執行中有何問題,望告我庭。
特此通知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運輸審判庭函
法交〔1989〕14號
平安保險公司:
你公司平保函〔89〕004號函收悉。
經研究,決定接受你公司的申請,海事法院認可你公司作為船舶、貨物保險人為被保險人出具的擔保。有關事宜,由我庭通知各海事法院。
有關業務,請與海事法院直接聯繫,並將你公司的有關檔案和資料寄各海事法院。
1989年7月25日
附二:平安保險公司關於申請接受我公司出具擔保的函
平保函〔89〕004號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庭:
我公司是交通部招商局和工商銀行深圳分行合資經營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保險企業,是我國第二家經營保險業務的專業公司。公司於3月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5月在深圳正式開業,資本金為人民幣1.5億元,港幣1.5億元。經營財產險類、責任險類、信用保證保險、人身險類的人民幣和外匯保險業務。截止6月底,業務總承保額達60多億。公司所做業務70%以上分保給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國外公司有300多家檢驗理賠代理。目前,公司包括海南省在內有四個分公司,並已開始在國內沿海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在我公司經營的保險業務,尤其是水險業務中,我公司做為船舶、貨物保險人,經常需要為被保險人提供碰撞、救助、共同海損等擔保書。根據我公司和股東單位的資金能力以及我公司的再保險安排,完全能夠保證我公司所提供擔保的兌現。為避免在發生海上事故時因擔保問題而耽擱時間,我們特此申請,請接受我公司做為保險人為被保險人出具的書面擔保。
盼予以批准並望通知屬下機構。(抄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管理司)
1989年7月4日
司法檔案(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