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吳淑芳房產申訴案的復函》在1989.12.1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吳淑芳房產申訴案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9.12.13
- 實施時間:1989.12.13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9]94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基本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土改時吳淑芳雖未把吳燦卿夫婦填入土地證的家庭成員中,但吳燦卿夫婦在外地也未參加土改,故訟爭房產以認定為吳燦卿夫婦、吳淑芳及其3個女兒的共同財產為宜。具體分割時,可考慮該案的具體情況,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