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房買賣的成立一般應以產權轉移登記為準的復函》在1990.02.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房買賣的成立一般應以產權轉移登記為準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0.02.17
- 實施時間:1990.02.17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公產房屋的買賣及買賣協定簽訂後一方是否可以翻悔的請示””已收悉。經研究認為,至今對公有商品房屋管理全國尚無統一規定,因此,處理黑龍江省農村電話局、黑龍江省郵電器材公司、哈爾濱市房地局南崗區房管二所訴中國工商銀行哈爾濱分行駐哈鐵辦事處房屋買賣一案,可以適用“黑龍江省城鎮公有房產管理條例”。房管二所與哈鐵辦事處簽訂房屋買賣協定後,提出解除買賣協定,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應認為該民事法律行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許的。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