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破壞糧食收購案件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破壞糧食收購案件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1954年1月4日,最高法院、法務部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關於中南分院12月14日請示破壞糧食收購案件是否按特刑案件處理問題,本院部認為:凡以反革命為目的而破壞國家糧食計畫收購與計畫供應的案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鎮壓反革命條例辦理,不得抗訴。其餘的有關破壞糧食法令的案件,則仍應準其抗訴。
並希轉知各所屬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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