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依法嚴懲盜竊通訊設備犯罪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依法嚴懲盜竊通訊設備犯罪的規定》的通知在1990.07.10由最高法院, 最高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依法嚴懲盜竊通訊設備犯罪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 最高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0.07.10
  • 實施時間:1990.07.1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現將《關於依法嚴懲盜竊通訊設備犯罪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1990年7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嚴懲盜竊通訊設備犯罪的規定
為了依法嚴懲為牟取暴利,盜竊通訊設備,破壞通訊線路的犯罪,不使犯罪分子逃避應有的懲處,特規定如下:
一、盜竊通訊設備價值數額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構成破壞通訊設備罪的,或者盜竊通訊設備價值數額較大,並構成破壞通訊設備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刑。
二、盜竊通訊設備價值數額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以盜竊罪從重判處。
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發布後正在辦理的上述犯罪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發布前已判決或者裁定並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發布後正在辦理的上述犯罪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發布前已判決或者裁定並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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