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在1999.02.04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 頒布時間:1999.02.04
- 實施時間:1999.02.0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結合鐵路運輸的治安狀況和盜竊案件特點,現對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六萬元為起點。
1999年2月4日
司法解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