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對於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據判決書等文書收監執行的批覆》在1980.12.11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對於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據判決書等文書收監執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 頒布時間:1980.12.11
- 實施時間:1980.12.11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
你省《關於未經逮捕而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的人犯如何交付執行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我們研究認為:對於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未逮捕的罪犯,公安機關可根據刑事案件執行通知書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收進勞改、拘役場所執行,不另辦理逮捕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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