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關於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幾個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關於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幾個問題的規定》在1982.11.25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總政治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關於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幾個問題的規定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總政治部
  • 頒布時間:1982.11.25
  • 實施時間:1982.11.25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各總部、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軍事科學院、軍委直屬各院校政治部: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時有力地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按照軍隊和地方政法機關要互相支持,互通情報,密切配合,共同對敵的原則,現對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的幾個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現役軍人(含在編職工,以下同)在地方作案被當場抓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的規定,當地公安機關可以將其拘留,移交其所在部隊保衛部門處理。
(二)現役軍人和地方人員共同在部隊營區作案的,以軍隊保衛部門為主組織偵查,地方公安機關配合;現役軍人和地方人員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地方公安機關為主組織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對犯罪分子,由地方和軍隊共同研究,通盤考慮,在取得一致意見後,分別由地方、軍隊公安機關、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三)地方人員到軍隊作案,由軍隊保衛部門與地方公安機關共同查清犯罪事實,由地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四)現役軍人入伍前在地方上作案,由地方公安機關提供犯罪證據材料,送交軍隊軍以上保衛部門審查,確認應依法追訴的,由保衛部門拘留,提請有關部門辦理退役手續後,移交有關地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處理。
(五)軍人退出現役後,發現其在服役期內作案,依法應當追訴的,由軍隊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負責查清犯罪事實,將案卷材料移送其所在縣以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處理;屬於在服役期間犯下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仍由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處理。
(六)軍隊非編職工和隨軍的軍人家屬子女在部隊營區作案,由軍隊保衛部門協助當地公安機關查清犯罪事實,由地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七)屬於軍隊保衛部門管轄的案件,需到地方居民住地搜查時,應同當地公安機關聯繫,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搜查。屬於地方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需到部隊營區和現役軍人住地搜查時,應同軍隊保衛部門聯繫,由軍隊保衛部門依法進行搜查。
(八)現役軍人在地方作案,地方人員到軍隊作案,其罪證、贓款、贓物應隨案移交。對其中屬於搶劫、盜竊、侵吞、非法占有的公、私財物,在案件處理終結時,應按有關規定上交國庫或歸還原主。
(九)由軍事法院判處徒刑並開除軍籍或公職的犯罪分子,移送地方勞改單位服刑的,服刑期滿後,由所在勞改單位依法予以釋放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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