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轉發人事部《關於全國檢察機關“模範檢察幹部”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轉發人事部《關於全國檢察機關“模範檢察幹部”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通知》的通知在1998.07.03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轉發人事部《關於全國檢察機關“模範檢察幹部”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8.07.03
  • 實施時間:1998.07.0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現將人事部《關於全國檢察機關“模範檢察幹部”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通知》(人發〔1998〕47號)轉發給你們,請即與當地人事部門聯繫,落實獲全國檢察機關“模範檢察幹部”榮譽稱號的同志應享受的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
人事部關於全國檢察機關“模範檢察幹部”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通知
1998年6月10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
根據《關於加強對國務院工作部門授予部級榮譽稱號工作管理的通知》(人核培發〔1994〕4號)精神,經審核,同意最高人民檢察院1998年1月授予的王家駒等51名全國檢察機關“模範檢察幹部”為省部級榮譽稱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
全國檢察機關“模範檢察幹部”名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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