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管教幹警強姦女犯案件管轄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管教幹警強姦女犯案件管轄問題的批覆》在1992.03.0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管教幹警強姦女犯案件管轄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2.03.02
  • 實施時間:1992.03.02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冀檢監字(1991)23號《關於監管改造場所管教幹警強姦女犯受案範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並徵得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同意,現答覆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79)法研字第28號《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的規定,管教幹警強姦女犯的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上級檢察機關決定,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
1、公安機關不認為是犯罪,而檢察機關認為已構成犯罪,並向公安機關提出應立案偵查的建議,公安機關仍不接受的;
2、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困難,而主動要求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
3、上級檢察機關及有關部門依法交辦的。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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