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收容審查人員的逃跑行為是否追訴問題的批覆》在1983.12.20由最高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收容審查人員的逃跑行為是否追訴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3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1983年12月20日
- 頒布單位:最高檢察院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粵檢刑字〔1983〕111號請示報告收悉。關於收容審查人員的逃跑行為是否構成脫逃罪予以追訴的問題,經研究,同意你院意見。即在公安機關收容審查中逃跑的人員,逃跑前已構成犯罪的,對其逃跑行為應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脫逃罪予以追訴;逃跑前未構成犯罪的,對其逃跑行為,不宜以脫逃罪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