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從沒收財物和罰款中提成給檢察機關的請示的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從沒收財物和罰款中提成給檢察機關的請示的批覆》在1980.10.04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從沒收財物和罰款中提成給檢察機關的請示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0年10月04日
  • 實施時間:1980年10月04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你院[1980]桂檢辦字第33號《關於從沒收財物和罰款中提成給檢察機關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檢察機關辦理經濟案件,依法追回贓款贓物以及沒收財物和罰款,是檢察機關履行職責。贓款贓物以及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均應上繳財政部門,檢察機關不宜從中提成作獎勵費用,以避免由此產生各種弊端及不良影響。
1980年10月4日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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