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堅決制止利用檢察職權亂收費、亂罰款的通知》在1993.07.0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堅決制止利用檢察職權亂收費、亂罰款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3.07.02
- 實施時間:1993.07.0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去年(1992年)下半年以來,發現有個別基層檢察機關極少數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違背法律、政策規定,在檢察工作的某些環節上,巧立名目,亂收費、亂罰款。有的收取"初查辦案費"、"協查辦案費",有的收申訴案件"受理費",有的對不起訴、免予起訴或保外就醫人員收取"手續費"、"幫教費"或"保證金",還有極個別的甚至將應逮捕、起訴的案件作罰款處理。這些亂收費、亂罰款的行為,雖然只是發生在個別單位和極少數人員中,但嚴重地損害了檢察機關秉公執法、清正廉明的形象,造成了惡劣的影響。這是新形勢下"拜金主義"等腐敗現象在檢察隊伍中的反映,是與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地位格格不入的,是完全錯誤的,必須堅決制止和糾正。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檢察機關要認真學習貫徹全國檢察長座談會精神,把全體幹警的思想認識統一到嚴格執法,狠抓辦案上來。充分認識亂收費、亂罰款現象,不僅影響嚴肅執法,而且敗壞檢察機關的形象,嚴重腐蝕檢察隊伍。要切實進行檢查糾正,堅持剎住這股歪風。
二、省級院和分、州、市院對所屬下級院的情況要進行一次調查了解,實事求是地弄清情況。確實存在亂收費、亂罰款的,要先進行自查、自報、自糾,認真清理,儘快予以清退;對一時不能清退的,要做出計畫,逐步清退。上級院要督促檢查。
三、高檢發(1991)23號《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第二十七條中有關收取"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停止執行。
四、各級檢察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隱瞞不報或上報不實,甚至堅持不改的,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追究領導者的責任。
五、各級檢察機關,特別是一些基層院確實存在經費困難、條件艱苦和待遇偏低等問題。各級領導應積極主動地向當地黨政部門反映,爭取支持。決不允許以此為由亂收費、亂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