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統一佩帶臂章、警號和使用警官證的通知》在1995.03.3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統一佩帶臂章、警號和使用警官證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5.03.30
- 實施時間:1995.03.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為了加強對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正規化管理,便於司法警察執行警力和人民民眾對司法警察的識別與監督,決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從1995年5月1日起陸續佩帶臂章、警號和使用警官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臂章、警號和警官證式樣。臂章為盾型、藍色,四周配以黃邊,上方書以黃色“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中間為一紅色五星,五星兩側書以白色“法警”字樣,下方繪有長城圖案和橄欖枝。警號為長方形、藍色,由金黃色字母“J”和六位數組成,“J”代表檢察院,前兩位數為最高人民檢察院(01)和國家標準局規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後四位數為司法警察個人編號。警官證封面為深綠色,上方為警徽,中間書以“警官證”字樣,下方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警察”字樣。
二、臂章、警號的佩帶和警官證的使用。司法警察著裝時必須佩帶臂章、警號,臂章佩帶在上衣左袖上,警號佩帶在左胸前。司法警察依法執行任務時,必須攜帶和出示警官證。
三、臂章、警號和警官證的製作。臂章、警號和警官證為司法警察專用標誌和證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統一製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製作、仿造、變造、買賣,違者要追究責任。
四、臂章、警號和警官證的發放。臂章、警號和警官證配發給人民檢察院在編在職的司法警察。臂章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裝備部門統一製作警服時隨服裝發放。警號由省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門審查、登記造冊,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門備案後發放。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官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門審查,登記造冊、填發,警官證照片上加蓋最高人民檢察院鋼印;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官證由省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門審查、登記造冊,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門備案後填發,警官證照片上加蓋省級人民檢察院鋼印。臂章、警號和警官證除發放機關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扣留。
五、臂章、警號、警官證的補發和換髮。司法警察對配發的臂章、警號和警官證要嚴肅和妥善保管、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如有損壞、丟失,應當及時報告發放機關。警官證丟失的要登報聲明作廢,經發放機關審查批准後予以補發。司法警察因銜級、職級變動需更換警官證的,按照警銜審批許可權,分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門換髮。
六、臂章、警號和警官證的收回。司法警察調離工作崗位或辭職、辭退,在辦理手續時,由司法警察管理部門收回其臂章、警號和警官證。司法警察離退休後,由司法警察管理部門收回其警官證。臂章、警號和警官證收回後,應報發放機關備案。
七、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佩帶臂章、警號和使用警官證,是貫徹從嚴治警方針,嚴格警容風紀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思想重視,加強領導,嚴格管理。每個司法警察都必須按規定佩帶臂章、警號和使用警官證,並接受司法警察管理部門和糾察人員的檢查和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