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藥的大口徑武器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藥的大口徑武器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在2004.11.03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藥的大口徑武器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 頒布時間:2004.11.03
  • 實施時間:2004.11.03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關於私自製造大口徑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藥的武器應如何認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藥的大口徑武器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槍枝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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