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偽造、變造、買賣政府設立的臨時性機構的公文、證件、印章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偽造、變造、買賣政府設立的臨時性機構的公文、證件、印章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在2003.06.03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偽造、變造、買賣政府設立的臨時性機構的公文、證件、印章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 頒布時間:2003.06.03
  • 實施時間:2003.06.03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關於偽造、變造、買賣政府設立的臨時性機構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能否適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請示》(蘇檢發研字[2003]4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偽造、變造、買賣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權的臨時性機構的公文、證件、印章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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