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保險詐欺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8.11.27
- 實施時間:1998.11.27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於保險詐欺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的請示》(豫檢捕[1998]11號)收悉。經研究,並經高檢院領導同意,答覆如下:
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欺行為,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欺未遂,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98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