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查處“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在1990.10.26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查處“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0.10.26
- 實施時間:1990.10.2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查處“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案件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報高檢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查處“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案件的若干意見
近年來,以強行扣押“人質”,脅迫他人履行一定行為為目的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違法犯罪現象越來越嚴重,已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社會問題。此類案件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不僅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而且破環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特別是執法機關或公安、司法人員參與綁架、扣押人質,更是嚴重地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助長了地方保護主義,干擾了正常的執法秩序,影響了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實施,產生這類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是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無政府主義嚴重;二是職能部門執法不力,致使當事人對通過法律解決經濟糾紛、民事糾紛失去信心;三是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作祟,為了局部利益,有的人置法律於不顧,利用司法職權,收審、扣押一方當事人作人質,逼還款物。
“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屬於檢察機關法紀檢察部門管轄的範圍,各級檢察機關要切實重視此類案件的查處工作,認真擔負起法律賦予的職責。為了準確、及時查處此類案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案件情況複雜,行為手段多種多樣,跨地區作案;被綁架、扣押的人多為外地人員並有過錯,有的甚至有犯罪行為;查處時干擾多,阻力大。鑒於上述情況,查處此類案件的重點是下列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
(一)非法綁架、扣押無辜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作人質的;
(二)非法綁架、扣押人質,並對其實施侮辱、毆打及其他不人道行為,情節嚴重的;
(三)非法綁架、扣押人質,致人死亡、自殺、傷殘等嚴重後果的;
(四)公安、司法機關解救人質時,行為人拒不釋放或轉移人質的;
(五)冒充公安、司法人員綁架、扣押人質的;
(六)非法綁架、扣押人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公安、司法機關或人員參與綁架、扣押人質的,要嚴格按照一九九0年九月八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商業貿易活動中發生非法拘禁案件情況的通報》的精神處理,對公安、司法人員為徇私情,濫用或超越職權,實施綁架、扣押人質的,應依法從嚴查辦。
三、因債權債務關係引起的非法綁架、扣押人質案件,對實施綁架、扣押行為的行為人已構成犯罪的,應堅決查辦;如果被扣押人確已構成詐欺,投機倒把罪的,應將詐欺、投機倒把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對有關的經濟、民事糾紛,檢察機關可以促成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法院或仲裁機關處理。
四、在查辦“人質型”案件時,首先應無條件解救人質,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防發生意外。有關檢察機關應積極配合,協助做好解救人質的工作。
五、查處“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案件,原則上由被告人居住地檢察機關管轄。有重大問題需要協調的,由其共同的上級檢察機關協調。
六、在辦案中,應注意掌握法律政策界限,構成犯罪的,根據具體案情,可分別以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或徇私舞弊罪等定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