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深圳設立打擊騙取退稅聯合辦公室的通知》在1993.08.0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深圳設立打擊騙取退稅聯合辦公室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3年08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8月0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稅務局,各計畫單列市人民檢察院、稅務局,各直屬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針對當前騙取出口退稅活動大多發生在深圳的情況,為了有力地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犯罪活動,加強查處騙稅工作的組織領導,密切檢稅配合,統一協調行動,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深圳設立打擊騙取出口退稅聯合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合辦公室”)。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聯合辦公室的主要任務是:組織、協調全國發生在深圳的騙稅案件的查處工作;配合各地檢察、稅務機關在深圳對騙稅活動的調查取證工作;負責破獲、打擊在深圳從事不法活動的騙稅團伙;溝通、協調各地檢察、稅務機關與深圳的外貿、海關、銀行等有關部門的工作聯繫;及時傳遞、通報在深圳發現的有關騙稅線索和信息;分析騙取出口退稅活動新動向,總結查處騙稅案件經驗,定期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工作報告。
二、聯合辦公室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領導的臨時工作機構。劉曉惠同志任聯合辦公室主任,黃立志同志任副主任,共同負責聯合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聯合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稅務總局在各自系統內抽調。
三、聯合辦公室要向廣東省和深圳市黨委、政府匯報工作,向當地檢察、稅務、外貿、海關和銀行等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協調工作;主動、負責地搞好各地檢察、稅務機關的來函、來人調查的答覆和聯絡工作。廣東省和深圳市的檢察、稅務機關要積極配合,大力支持聯合辦公室的工作。
四、各地檢察、稅務機關應及時、主動地將本地區發生在深圳的騙稅案件和線索匯總後通報給聯合辦公室;需要到深圳調查取證或抓捕案犯的,要事先與聯合辦公室聯繫,由其統一組織開展工作。
各地檢察、稅務機關在查處騙稅案件中,凡在深圳地區收繳、扣押的各項款物應向聯合辦公室報告,凡管轄有爭議的款項,可先打入聯合辦公室專項帳戶,各地不得強行劃撥或擅自處理。
五、在查處騙稅案件工作中,各地檢察、稅務機關要各司其職,依法辦案。凡不構成騙稅罪的案件,由稅務機關處理,檢察機關密切配合;構成騙稅罪的,由檢察機關查處,稅務機關積極配合。雙方共同努力做好查處騙稅工作。
六、在查處騙取出口退稅案件中,發現包庇、出具偽證、徇私舞弊的黨、政幹部和執法人員構成犯罪的要嚴懲不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