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原則

最近因原則(Proximate cause)
又稱“近因說”,英美法因果關係理論中的一項原則,按照該原則,一個原因未經其他原因介入而產生一種特定結果時,該種原因即為最近原因。換言之,當後一個事實的發生,必基於前一個事實,若無前事實,則無後事實時,二者之間為有最近因果關係。最近原因又可分為事實原因和法律原因,前者用來確定損害與結果的因果關係,後者用來確定責任。在確定事實原因之前,不考慮法律原因。在確定事實原因時,過去以bUt for(要是沒有)為標準,要是沒有被告的行為損害就不會發生,則該行為就是造成損害的原因;要是沒有被告的行為,損害也會發生,該行為就不是道成損害的原因。現在的實踐多改用另一種標準:只要被告行為是損害的實質因素,就構成原因。法律原因的確定,以是否能預見為標準:能預見的,就構成原因;不能預見的,則不構成原因。所以法律原因是對責任的確定、限制。美國《法律座述》把法律原因稱為“近因”,英國則用“近因”來概括事實原因和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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