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輕微利用原則是動物保護的基本原則,也是人類動物保護的最低可接受界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輕微利用原則
- 外文名:The Least using rule
人類與自然的和諧相處體現為人與植物環境,動物環境兩者的和諧共處。人作為高級靈長類動物,掌握和控制了這個世界絕大部分的已知資源,並可通過非自然手段決定其他動物的存在。追求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保護生物多樣性,要求人類最低限度的開發利用動物(包括野生和飼養兩個來源)。人類對其他動物的利用,是人類為了自身生存、延續的前提,是必不可少的生產活動。但此活動應局限於最輕微利用的框架內。
最輕微利用原則具有如下含義:
- 對動物性資源的開發利用僅限於人類生存之必須。
- “輕微”體現對動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在數量上應局限於人類生存之必須,對經常性利用可能導致物種滅絕等重大生態災難發生的情形宜予以禁止。在利用方法上應不致造成人或者動物情感或者神經感覺意義上的痛苦折磨。
- “最”字型現減少對動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是我們的長期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