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反傾銷措施,是指進口方主管機構在全部調查結束後,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調查的產品存在傾銷,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受到損害,且傾銷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裁定所採取的反傾銷措施。
最終反傾銷措施的形式
徵收反傾銷稅是最終反傾銷措施所採取的形式。反傾銷稅,是指在正常海關稅費之外,進口方主管機構對傾銷產品徵收的一種附加稅。
反傾銷稅徵收的規則:①稅額不得超過所裁定的傾銷幅度。②非歧視性原則。進口方主管機構應在非歧視的基礎上,對所有造成損害的傾銷產品徵收反傾銷稅。③反傾銷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傾銷產品的進口商,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間接替進口商承擔反傾銷稅。④初裁時的反傾銷稅率與終裁的稅率不同時,其不足部分不再補交,而多交部分則應退還。⑤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除非進口方主管機構以複審方式決定繼續維持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的徵收應自決定徵收之日起不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