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牛房產證

最牛房產證

廣西北海市一家度假酒店在2013年5月11日“秀”出一本44人共有的房產證,堪稱最“牛”房產證。在“房叔”、“房嬸”一個人擁有數十本房產證之後,突然44人共有一房引起了各大媒體的關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牛房產證
  • 時間:2013年5月11日
  • 地點廣西北海市
  • 起因:一本44人共有的房產證
基本介紹,事件詳情,事件追蹤,法律空缺,事件討論,合法性獲認可,

基本介紹

2013年5月11日廣西北海市一家度假酒店“秀”出一本44人共有的房產證,堪稱最“牛”房產證。

事件詳情

據悉,這是這家酒店自2012年推出的一套“共享度假”旅遊房產產品以來,辦理的首本房產證。
根據這家酒店置業顧問張永華介紹,為拉動消費,該酒店去年以來推出“共享度假”,將酒店的近100個套間分割出售,每個兩房套間分成若干份,消費者只需一次性交付每份19800元,或39800元,便可享有50年的房產權,以及每年在該酒店及其國內相關連鎖企業的一定額度的消費。
根據介紹,截止2013年5月已有來自浙江、上海等地近200人購買了這家酒店共200多份房產,他們中以冬天時到北海過“候鳥”生活的老人居多。

事件追蹤

據查證這是北海嘉萊度假酒店推出的共享度假產品,是指一套房產由幾十個人一同購買,房產為大家按份共有。如此多人共有一套房產,原因在於它並非普通家庭住房,而是大家共同購買度假房產用於短期度假。好處就是度假都是短期的,有度假需求的人只需要按份購買。而傳統買房度假方式是花巨資購買一整套房產,但每年僅用少部分時間,大部分時間都是閒置的。

法律空缺

事實上,“共享度假”旅遊房產投資是從西方“分時度假”概念下演變出的投資方式。
事實上,由於我國國民旅遊消費習慣與西方國家存在較大差異,短期內人們很難接受“共享度假”投資形式。目前我國在“共享度假”方面也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處於“真空”地帶。
“我國旅遊房地產投資開發處在非常不成熟的階段。”劉子平說,旅遊房地產投資缺乏相應的制度支持,發展比較困難。
李莉萍建議,國家應儘快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對按份共有房地產投資市場進行相應規範,同時相關企業應該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投資形式,保證服務質量,避免虛假宣傳誘導消費者。
葉桂明認為,“共享度假”能轉移酒店資金壓力,作為吸引遊客的促銷方式未嘗不可,但應該對賣方企業、業主的權利,房產的管理經營,受益共享等方面進行更加明確約定,只有明確雙方權責,“共享度假”才能讓商家和消費者都能共贏。
同時,葉桂明也提醒消費者:在選擇“共享度假”投資產品時一定要謹慎,待進行周全評估後再購買相關產品,將風險降到最低;如產生糾紛可向當地行政主管部門、消費者委員會投訴,或直接向法院起訴,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事件討論

此事件一出,引起了各方熱議。
@陳勁松:制度創新!先讚一個。然後可以"時權交換"就齊活了。
@transpsy:這不錯,花萬八千的,偶爾去下,有房住,還有人收拾。就是他娘的遇到假期不行,指定滿員
@陳ORZ:好模式,這種模式有點像格子鋪,但這算不算一套呢?
@帥的流油微博:這種模式非常好。酒店投資者迅速收回投資成本,旅遊者享受了實惠。真正實現共贏,是種可持續發展模式,適合旅遊熱點城市!!

合法性獲認可

曾經轟動一時,爭論已久並被媒體稱之為辦理“最牛房產證”的廣西北海嘉萊酒店管理集團(以下稱嘉萊公司)“共享度假商業模式”,其合法性近日得到權威法律專家肯定。
專家認為,總體上,嘉萊公司推出的“共享度假商業模式”及簽訂的相關契約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不屬於效力待定或可撤銷的契約,應屬有效。
針對相關契約所涉及的房屋買賣、產權共有、委託經營三種法律關係,專家分別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就房屋買賣關係而言,專家認為,《物權法》認可對不動產的按份共有,且沒有限制按份共有人的數量,因此嘉萊公司將一套房屋最多劃分51份出賣,並約定這些共有人按份共有,並不違反現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限制性規定,也不違反公序良俗,已經登記的共有房產證應為有效。
其次,就產權共有法律關係而言,專家認為,各共有購房人應按《物權法》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在契約未解除的情況下,按份共有人不能要求退還購房款,若無重大理由,共有人無權要求分割共有財產;房屋共有份額可以轉讓、抵押、繼承;共有人可以居住使用,如果發生衝突,有約定按照約定,無約定按照法律規定,兩者都無的情況下,按照占份額多數的共有人的意見處理。
第三,就委託經營法律關係而言,專家認為,根據“共享度假商業模式”契約安排,按份共有人委託了嘉萊公司管理其所持有的共有房產。將共有的不動產委託他人經營並取得收益,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共享度假商業模式”契約中關於委託經營的契約及其條款也應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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