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少受限制環境是美國國會 1975 年頒布的《教育所有殘疾兒童法令》中提出的基本條款和概念。據此條款,殘疾兒童的教育應儘可能安置在有非殘疾兒童的環境中;確定教育安置和制定個別化教育方案的基本原則是,根據對象的生理、心理條件和認知水平,選擇最適合其受教育的、滿足其各方面需要而又相對最低限度的隔離式教育環境。
產生於 20世紀 70年代並延續至今的美國特殊教育服務體系,為殘疾兒童提供各級各類可選擇的教育安置,如寄宿式教養機構,隔離式特殊學校,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特殊班,輔導教室和普通班等, 為上述條款和基本原則的實施提供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