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資本額原則

最低資本額原則是公司得以成立必須擁有的最低限額資本的原則。股份公司作為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資合公司,必須具有與其營業活動範圍相適應的責任能力,這既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需要,同時也是其順利開展營業活動必備的條件。而顯示其責任能力最重要的根據就是該公司的資本狀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低資本額原則
  • 定義:公司得以成立必須擁有的最低限額資本的原則
各國法律為了保證開業公司具備最低限度的責任能力,都規定了公司必須擁有最低限度的資本額。如法國規定,公司不公開發行股份或債券的,必須擁有10萬法國法郎的最低資本額;若成立後公開發行股份或債券的,最低資本額則為50萬法國法郎。德國則規定公司股份資本的最低額為10萬馬克,荷蘭為3.5萬荷蘭盾,瑞士為5萬瑞士法郎,瑞典為5萬克朗,美國德拉瓦州規定為1 000美元。最低資本額的規定,實則是最低資本額確定原則的具體的要求。未達法定最低額以上的,公司不能成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