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愛玲(武漢市江夏區黑老大)

曾愛玲(武漢市江夏區黑老大)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曾愛玲,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武漢江夏廟山開發區普安村黃家灣人。在村民們眼中,年少時的曾愛玲是個“沉默的孩子”。國中畢業後,曾愛玲成了“社會閒散人員”。1999年,他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刑滿釋放後曾投靠在當地一個黑社會團伙門下,2002年起開始自立門戶並很快發展成為當地勢力最大的黑社會組織。

2006年11月3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尋 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曾愛玲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曾愛玲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武漢江夏廟山開發區普安村黃家灣人
  • 出生日期:1973年9月10日
人物經歷,犯罪經歷,依法判決,

人物經歷

曾愛玲,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武漢江夏廟山開發區普安村黃家灣人。在村民們眼中,年少時的曾愛玲是個“沉默的孩子”。國中畢業後,曾愛玲成了“社會閒散人員”。1999年,他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刑滿釋放後曾投靠在當地一個黑社會團伙門下,2002年起開始自立門戶並很快發展成為當地勢力最大的黑社會組織。
2005年2月22日,警方得到可靠情報,在江夏區紙坊江夏大道一家修理廠現場抓捕曾愛玲。2006年5月25日,武漢市檢察院分別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8宗罪名,對“黑老大”曾愛玲等共23名被告提起公訴。據悉,這是武漢市近年來“打黑”行動中破獲的第一大案。
檢察機關指控,一年多來,該組織成員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犯罪20餘起,致1人死亡、2人重傷、多人輕傷及輕微傷。通過“武力協調”聚斂的錢財,均被用於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工資”等開支。

犯罪經歷

2002年開始,曾愛玲開始涉足開設“賭博公司”,網羅了一批骨幹成員,包括後來成為其“頭號殺手”的李銀群。當年底,“武漢·中國光谷”建設啟動,曾愛玲抓住商機,解散“很容易成為警方打擊目標”的賭博公司,先後成立了“江夏區第七建築工程普安新村項目部”“江夏區廟山開發區普安村地材協調辦公室”,開始承接普安新村場地平整工程、排水配套和基礎工程、“毅恆公司”場地平整工程。該組織經理、副經理、財務主管、會計、出納等都配備齊全。
曾愛玲有意識地將手下18名骨幹成員和25名重要成員分成了以曾柏林、塗傳明等人為主的“文班子”和以李銀群、王洪章為首的“武班子”,“文班子”負責“項目部”所攬工程工地的正常運作,為曾愛玲出謀劃策,“武班子”則為承攬工程提供“武力支持”。組織成員中,很多是20歲左右的年輕人。
為擴張組織“實力”,曾愛玲購置了越野車和槍枝,指揮其“屬下”在普安村各村民組進行“武力協調”,強令各組向“協調辦”交納地材運輸供應款“提成”,並在位於本村的沃爾藥業、毅恆公司、武漢科技學院等單位建築工地強攬工程、強行控制地材運輸業務。
在團伙紀律上,其成員體現出對曾愛玲的絕對服從,一致認可曾愛玲為“老大”,對其下達的指令堅決執行;在管理中,曾愛玲有著嚴格的紀律約束,歸納起來有“五不準”:不準吸食毒品;不準在做工程期間參與賭博;不準私自在外扯皮鬧事;不準私攬工程和挪用公款;不準私自外出,要求集中住宿等。

依法判決

2006年11月3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曾愛玲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李銀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二十幾名團伙成員也分別獲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