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谷協定》是亞洲及太平洋經濟和社會委員會發展成員國關於貿易談判的第一協定的簡稱,是我國加入的第一個具有實 質性優惠關稅安排的區域貿易協定。我國於2001年5 月23日成為《曼谷協定》成員國,目前對我國出口產品實施《曼谷協定》的成員國為韓國、斯里蘭卡和孟加拉。《曼谷協定》出口貨物優惠產地證明書,是根據《曼谷協定》原產地規則的要求籤發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證明檔案。自2002 年10月1日起,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檢驗檢疫機構開始簽發《曼谷協定》項下出口的產地證明書。 基本介紹 中文名:曼谷協定時間:2001年5 月23日作用:優惠關稅類型:協定 《曼谷協定》現有韓國、斯里蘭卡、印度、孟加拉國、寮國、中國等成員。韓國、斯里蘭卡、印度已對我國實施了協定項下的關稅優惠待遇。出口商品要取得關稅優惠待遇必須符合《曼谷協定》進口國給予關稅優惠的商品範圍與原產地規則,並需要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曼谷協定》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目前用Form A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