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曹魯勝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濟南
- 出生日期:1956-09-15
- 性別:男
- 居住地:伊寧市解放西路仁和宜居小區
人物履歷,任免信息,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強制措施,立案審查,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6年08月,在新源縣十月公社知青隊接受再教育;
1978年10月,任新源縣委辦公室幹事;
1984年04月,任新源縣規劃辦公室主任;
1988年12月,任新源縣城管辦主任;
1992年08月,任新源縣城建局副局長;
1994年08月,任新源縣城建局局長;
1996年07月,任伊犁地區建築規劃設計院副院長、院長;
2001年04月,任伊犁州建築規劃勘察設計研究院副院長、黨支部書記;
2005年05月,任伊犁州國有資產管理中心主任;
2009年03月,任伊犁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組副書記、主任(副廳長級)。
2016年2月,免去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職務。
任免信息
2016年2月21日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曹魯勝的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2月17日,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訊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組副書記、主任(副廳長級)曹魯勝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強制措施
2016年2月4日因涉嫌嚴重違紀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
立案審查
2016年5月,經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對伊犁州國資委原黨組副書記、主任曹魯勝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
經查,曹魯勝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自治區黨委十條規定精神,違規私自占用企業公款購買的小轎車。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違反黨內議事規則,個人決定重大事項;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個人決定幹部任免事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在工程建設、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將國有資產據為己有。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國有企業採購、擔保和承租等業務,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將國有資產據為己有等問題涉嫌犯罪。
曹魯勝身為黨的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曹魯勝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以烏市檢刑二刑訴(2016)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魯勝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9月19日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曹魯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及索要他人財物總計4855531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該院依法懲處。
一審宣判
2017年3月14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曹魯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六十萬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
二、扣繳在案的被告人曹魯勝受賄所得2955531元,由扣繳單位依法沒收,上交國庫,扣繳剩餘部分164469元抵扣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