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澄鳴

曹澄鳴

曹澄鳴 1957年5月生,陝西澄城人,法律大專文化程度,中共黨員,陝西澄城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成員,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陝西檢察學會會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曹澄鳴
  • 出生日期:1957年5月
  • 主要成就:1998年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記個人一等功
  • 籍貫:陝西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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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履歷

1975年參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0年12月任刑事檢察科科長、1997年4月任副檢察長、黨組成員。1994年7月被省院授予“先進工作者”稱號;1996年5月被市院記個人二等功1次、11月被市院評為“嚴打”先進個人;1994年、1995年、1996年被縣院評為“先進工作者”、“優秀黨員”;1995年被縣委、縣政府評為“先進工作者”、“綜合治理先進個人”;1996年被縣委評為“共產黨員標兵”、被縣委、縣政府評為“先進個人”;被縣機關黨委評為“優秀黨員”、被縣文明辦評為“十佳百人先進個人”;1998年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記個人一等功。

主要研究方向

刑事檢察實務。

主要論文

《略波檢察機關自覺接受人大監督的主要方式和途徑》,發表於《陝西檢察》1998年第6期;《市場經濟條件下澄城縣青少年刑事犯罪發展趨勢及對策》,被《改革開放與市場經濟文選》(第2卷)收錄;《轉軌時期刑事犯罪發展趨勢》,發表於《青少年犯罪研究》1994年第10~11合刊。約有40餘篇學術論文和調研文章被中、省、市學術刊物、檢察刊物採用。

人物榮譽

1992~1994年3次榮立個人三等功,1992、1994年被省院授予先進工作者稱號,1995年榮立個人二等功,1997年被授予全市首屆"十傑"檢察官稱號,1998年被省院榮記個人一等功並被授予傑出檢察官稱號,1998年被市人民檢察院榮記個人一等功。其事跡入選《中華優秀人物大典》(1998卷)和《中華人才傳略》(1999卷)。

主要貢獻

1990年以來,分管和領導的刑事檢察工作一直走在全市前列,成為一支整體素質好、作風過硬、團結務實的“鐵軍”。連續8年被市院、縣院評為先進集體、榮立集體三等功1次,1998年被省院授予“先進科室”榮譽稱號,1999年又被團省委、省未成年人保護辦公室、省檢察院授予全省首批“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稱號,並被團中央、高檢院表彰。先後撰寫調研、經驗文章60餘篇,有40餘篇被國家、省、市學術刊物和檢察理論刊物收錄採用,有7篇被市院評為優秀論文,有3篇參加黃河三角區檢察工作年會交流。先後10多次被中國管理科學院、國家人事部等部、省級學術單位邀請參加學術研討會。先後30多次被縣委、縣政府、市院和縣院表彰,1992、1995年被省院授予“先進工作者”稱號,榮立個人三等功3次,個人二等功1次,1997年被市院授予首屆“十傑檢察官”稱號,1998年被省院授予“傑出檢察官”稱號,並榮記個人一等功,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榮記個人一等功。其事跡被陝西衛星電台《執法春秋》介紹。

人物事跡

曹澄鳴同志愛崗敬業、政績突出。他在刑事檢察部門工作了15年,為了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做出了積極的貢獻。1994年以來,他擔任刑事檢察科科長期間,主辦各類刑事案件76件114人、團伙案件22件58人,辦案數居全科之首。
1994年5月,澄合礦務局權家河煤礦發生了一起特大刑訊逼供案,該礦公安科副科長劉某,率領數名幹警和護礦隊員為逼取口供,對涉嫌販毒、組織賣淫的犯罪嫌疑人胡某(女),採取繩捆、毆打、電擊器電擊等手段,致胡某創傷性休剋死亡。受理案件後,他負責審查此案,從閱卷、製作閱卷筆錄、訊問被告人、補充偵查取證到製作起訴書、擬寫公訴詞、答辯提綱、庭審調查提綱等各個環節,他認真細緻、一絲不苟。出庭公訴時,對四名被告人的辯解和五名辯護律師的種種辯詞,他應答如流,動之以情理,曉之以國法,終於使四名被告人受到應有的制裁。
在辦案中,他不僅突出一個“快”字,而且還狠抓一個“準”字。1995年3月,澄城縣農村合作基金會東大街分會發生了該縣建國以來金額最大的內盜案,案犯祝紅莉利用職務之便,採取空存實取和偽造現場等手段,詐欺該分會股金11萬元。公安機關破案後,以詐欺罪提請逮捕祝犯。按案件材料,人贓具獲,犯罪嫌疑人亦供認不諱,但他沒有以批捕而了之,而是認真仔細地審閱材料,提審犯罪嫌疑人,深入發案單位調查走訪,索取證據材料,然後運用犯罪構成理論研究分析案情,以確鑿的證據改變了原來公安機關的認定性質,對犯罪嫌疑人祝紅莉以貪污罪作出了批准逮捕決定。移送市院審查起訴後,罪犯祝紅莉被依法從重判出有期徒刑15年。
1995年“9、8”哄搶果園案是農村實行責任制承包以來的一起典型的“民轉刑”案件。縣政法委曾幾次召開聯席會議研究此案。公安機關對帶頭哄搶果園的主犯樊某和持槍打傷樊某等人的宋某,以毀壞公私財物罪和故意傷害罪移送起訴。受理案件後,他又主動承辦此案,先後兩次深入發案地調查取證,詢問證人10餘名,並對發案現場實地勘察,發現疑點及時排除。經過認真審查,他提出了改變公安機關定性的意見,最終對樊某以搶奪罪、對宋某以過失傷害罪分兩案提起了公訴。法院開庭後,採納了他的公訴意見,樊某、宋某分別受到了法律應有的懲罰,社會效果良好。曹澄鳴同志在辦案中堅持原則,不殉私情。一次,科里的同志在審查一起批捕案件時,發現一名漏犯是他的堂侄子。這時,他的堂兄找上門來,他苦口婆心地開導堂兄,沒有給領導和辦案的同志說情,毅然支持將案件一查到底,後將他的堂侄追捕歸案。
曹澄鳴注重業務學習,善於調查研究,在繁忙的工作之餘,他參加了法律專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獲得了法律大專文憑。這些年來,他積累了30多本學習筆記100多萬字,成了該院辦案的“活資料”。他能聯繫實際,勤於調查研究。近年來,結合工作實際,撰寫了各類經驗材料和調研文章58篇,有41篇被中、省、市學術刊物和檢察理論刊物刊登。尤其是1994年以來,撰寫了12篇理論文章,其中有11篇被北京、四川、吉林和陝西等省、市學術刊物和檢察理論刊物採用。有3篇被市院評為優秀論文,有2篇參加了黃河三角區檢察理論年會的學術交流,被同志們譽為“檢察調研的帶頭人”。
曹澄鳴同志團結同志,文明執法、廉潔自律、勤政為民,3年來,拒賄5500元,並多次制止和糾正當事人的宴請,發揮了模範帶頭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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