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危險駕駛案是2015年02月15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5)朝刑初字第606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5年02月15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危險駕駛罪
案由,案例,
案由
危險駕駛罪。
案例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朝刑初字第606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
公訴機關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15)2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犯危險駕駛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並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曹×於2015年1月27日0時20分許,在本市朝陽區東高路高安屯南街醉酒後駕駛“雪鐵龍”牌小型轎車與楊某某(男,32歲)駕駛的“賓士”牌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後被查獲歸案。經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曹×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6.5mg/100ml。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曹×具有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0mg/100ml以上的從重處罰情節和到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的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曹×拘役二至五個月,並處罰金。
被告人曹×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曹×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後1個月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崔光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劉媛媛
刑事判決書
(2015)朝刑初字第606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
公訴機關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15)2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犯危險駕駛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並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曹×於2015年1月27日0時20分許,在本市朝陽區東高路高安屯南街醉酒後駕駛“雪鐵龍”牌小型轎車與楊某某(男,32歲)駕駛的“賓士”牌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後被查獲歸案。經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曹×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6.5mg/100ml。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曹×具有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0mg/100ml以上的從重處罰情節和到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的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曹×拘役二至五個月,並處罰金。
被告人曹×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曹×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後1個月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崔光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劉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