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法教授

書法教授

書法教授是現時代書法藝術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個新名詞。

書法教授是對在書法藝術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和具有豐富的教學經驗的人員的一種稱謂。通常是由高等院校或者合法的社會團體,或具有書法研究專業的藝術機構來聘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書法教授
  • 定義:在書法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的人
  • 聘任單位:高等院校或者合法的社會團體
  • 制度:聘任制
書法,教授,

書法

書法,是文字的一種書寫藝術。對漢字而言,它是具有一定的書寫法度,是漢字藝術的一種高級藝術表現形式之一。
書法是中國特有的一種傳統藝術。中國漢字是勞動人民創造的,開始以圖畫記事,經過幾千年的發展,演變成了當今的文字,又因祖先發明了用毛筆書寫,便產生了書法,古往今來,均以毛筆書寫漢字為主,至於其他書寫形式,如硬筆、指書等,其書寫規律與毛筆書寫規律相比,並非迥然不同,而是基本相通。

教授

教授是一種職業,多指在大學或社區學院中執教的資深教師與研究員。教授都是聘任制的。
中國漢、唐兩代太學都設有博士,教授學生。博士就是後來的教授。宋代中央和地方的學校開始設教授。元代各路州府儒學及明、清兩代的府學都設教授。清代末年興辦新學後,大學設正教員、副教員。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教育部公布《大學令》,規定大學設教授、助教授;1917年修正《大學令》,規定大學設正教授、教授和助教授。1924年的大學條例,取消助教授一職。 1927 年國民黨政府教育行政委員會公布的《大學教員資格條例》,開始規定大學教員分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未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