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年期精神疾病與法律

更年期精神疾病與法律是初次發病在更年期,以神經症、情緒抑鬱與焦慮或妄想為主要表現,並常伴有各種植物神經——內分泌功能障礙的精神疾病病人涉及的法律問題。更年期是人由壯年到老年的過渡時期,男性是5〇〜6〇歲左右,女性是45〜55歲左右。此期內分泌機能很不穩定,適應環境的能力減退,又正值土作、子女等易發生轉折性變化的人生里程,如果還具有易患本病的個體素質,就很可能發生更年期精神疾病。

其臨床表現常有三種類型:更年期神經症絕經期綜合症)、更年期憂鬱症和更年期偏執狀態。本病癒後較好,約半數病人可緩解,並不遺留精神缺損和智慧型障礙,另一半則病情不愈轉為慢性。更年期精神疾病的病人涉及違法犯罪事件很多,如自殺、兇殺、誣告、自誣及民事糾紛等,,但因本病,的精神症狀與現實環境聯繫密切,不甚荒謬,也不k半有精神缺損,因而常不易被發現患有精神疾病而提交司法鑑定,對此應提請有關部門注意。鑑定的原則如下:更年期神經症應判定為有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更年期憂鬱症和偏執狀態在發病期間或遷延慢性階段既無責任能力,也無行為能力,而在緩解期,沒有精神缺損和智慧型障礙的情況下,既有.責任能力,也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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