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年期憂鬱症司法鑑定

更年期憂鬱症司法鑑定是對以焦慮抑鬱、緊張不安的情緒障礙為主的一種更年期精神疾病所作的鑑定。更年期憂鬱症大多緩慢起病,病初有更年期神經症的表現,逐漸發展,病程較長。本病臨床症塊為:(1)情緒抑鬱。病人焦躁不安,坐臥不寧,自覺即將大禍臨頭,因而惶惶不可終日。(2)自責自罪觀念。病人無中生有或過分誇大一些細微小事,而給自己羅列罪名,因而產生悔恨、譴責、擔憂的情緒。有的把過去工作中的小缺點看成是曾犯彌天大罪,有的感到以前對家庭未盡到責任,如今不可饒恕,無顏以對家人;有的認為自己已喪失勞動能力,活著也是家庭和社會的負擔。

(3)疑病觀念。對身體的微小變化十分敏感,總認為自己已病,入膏肓,危在旦夕。(4)消極自殺。病人在前述情緒抑鬱和某些病理性觀念的影響下,可產生消極觀念和自殺行為,對此應提髙警惕,加強防範。本病的特點是:病人的精神運動性抑制不明顯,思維、語言、動筆均不減少或遲鈍,病人反而過多糾纏醫護人員,不停地訴說自己的病情。更年期憂鬱症病人涉及法律的問題主要是自殺。病人在情緒抑鬱、悲觀消極和自責自罪觀念的影響下,自殺的念頭較為強烈,又因其動作並不遲緩,而往往採取積極的自殺行動,因而自殺成功率較高。由於本病病人的日常生活接近正常,若不伴有其他精神症狀,鑑定中常被誤診或根本不被提請鑑定,對此予以注意,以免給死者作出“不滿現實”、“自絕於黨和人民”、“畏罪自殺”等不正確結論。同時,也不可錯誤地判斷為逼自殺”或“受虐待自殺”,而使施加“逼迫”、待”的嫌疑人承擔不應有1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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