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土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曲靖土司
歷史沿革,分門別類,

歷史沿革

明朝建立初期,沿襲元朝舊制,在所屬州、縣多設定土官。同時開始專設土官的衙門,如宣慰使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長官司等,這些地方行政機構即屬該管之土官,故漸有“土司”之稱的出現,指由土官管理的諸司。
隨著土司稱謂的廣泛使用,“‘土司’內涵擴大,除指土官機構外,也指具體土官。”(李世愉《土司制度基本概念辨析》)。並在元朝土官制度的基礎上,形成了更完備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與土官制度最大的區別,是明朝將土官制度進一步規範化和完備化。“如元代的土官土司設定,在各級行政機構中僅是‘參用土人’,將民族酋領‘參用’到各級行政機構中,以流官為主官,土官多是佐貳,只基層小官才全用土人。
而明代的土司(明代不論武職土司或文職土官均稱土司)設定,凡是民族地區的行政機構,基本上都是以土人為官。在一些土司衙署中,雖也有漢人為官,但僅是‘佐貳’屬吏。”對土司的制馭,元代較為寬鬆,而明代則嚴格得多。
清代初期,仍沿襲土司制度,並在邊遠民族地區設定了一些小土司和土弁,深入和加強對邊遠民族地區的控制。

分門別類

關於明清時期雲南及曲靖府土司設定情況,龔蔭綜合《二十五史》《元典章》《元史類編》《大明會典》《明實錄》《土官底簿》《大清會典》《清代文獻通考》等史籍,各地方志書,以及近人著述,在其《中國土司制度》一書中說:“有明一代,雲南共設定土司三百三十二家。清代雲南共設定土司二百一十餘家。”
同時將明清時期在曲靖設定的土司分門別類,計有二十家,分別為“土知府一,宣撫使一,土知州七,土知縣一,土縣丞二,土知事一,土巡檢三,土驛丞一,土把事二,土千夫長一。”加上今曲靖下轄的會澤原東川軍民府土知府,總計二十一家。
具體為:尋甸軍民府土知府安氏,曲靖安置土宣撫使恭氏,陸涼州土知州資氏,羅雄州土知州者氏,馬龍州土知州安氏,馬龍州土知州沙氏、常氏,霑益州土知州安氏,越州土知州龍氏,亦佐縣土知縣沙氏,平彝縣土縣丞海氏,亦佐縣土縣丞沙氏,曲靖府經歷司土知事楊氏,白水關巡檢司土巡檢李氏,松韶鋪巡檢司土巡檢李氏,禾摩村巡檢司巡檢王氏,易隆驛土驛丞奄氏,亦佐縣土把事劉氏、博氏,尋甸軍民府安插土千夫長木氏。東川府設定土司三家,屬今曲靖管轄的有東川軍民府土知府祿氏。
按族屬來分,曲靖明清兩代二十一家土司中,除曲靖安置土宣撫使恭氏為傣族,曲靖府經歷司土知事楊氏為白族,尋甸軍民府安插土千夫長木氏為納西族,白水關巡檢司土巡檢李氏、松韶鋪巡檢司土巡檢李氏、禾摩村巡檢司巡檢王氏、亦佐縣土把事劉氏疑為漢族待考外,其餘十四家皆為彝族。屬今曲靖管轄的東川軍民府土知府祿氏也為彝族。
土官制度的施行、土司制度的形成,土司酋長管理其地方較易為本民族接受,有利於國家領土的完整和統一,實現歷朝統治者夢寐以求“以夷制夷”的構想,利用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達到相互牽制、便於朝廷控制的目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司制度的弊端日益顯現,一方面,由於一切耕地、水源、山林都為土司所有,農奴在經濟上不得不依附於土司,在經濟上受到嚴重剝削,阻礙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面,土司制度帶有濃厚的割據性,對中央政權構成較大的威脅。
明王朝為加強中央集權統治,消除封建農奴制經濟和清除土司的割據勢力,推行“改土歸流”政策,一是廢除土官,設立流官;二是增設流官保留土官;三是土流兼治,即由土官掌印,流官佐職,以期實行和漢族地區相同的政治制度。曲靖由於元梁王長期割據滇東,致使土司權勢較大,奴隸制根深蒂固。改土歸流政策的實施,遭到了封建農奴主的頑強抵制,雖一度強制推行,取得一定的成效,但隨著後來明王朝“順夷(土司)情,以續絕世”政策的實行,導致封建農奴制的重新抬頭,曲靖府所屬各州縣的土司也乘勢進行割據,改土歸流政策流產。
所以,曲靖府在明初“改土歸流”時就設了流官,但所屬各州 (縣)則大多數並沒有“歸流”,還是土官掌權。如越州知州,洪武二十一年(1388)即增派了流官,但到了洪武二十八年(1395)才正式廢除土官;明初就設立流官的亦佐縣(今富源),到明宣德二年(1427)才改設流官知縣;霑益州(今霑益、宣威)宣德二年(1427)改設流官知州;師宗州成化十二年(1476)改設流官知州;尋甸軍民府土府成化十三年(1477)改設流官知府;馬龍州弘治七年(1494)改設流官知州;羅雄州萬曆十五年(1587)改為羅平州,始設流官知州;陸涼州萬曆年間第六代土知州資世守以罪戍邊,職除,始設流官知州。流官進入,但土官並沒有被廢除,實行的是土流並治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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