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曲阜師範大學1955年4月創建於濟南,始稱山東師範專科學校。1956年5月經教育部批准升格為曲阜師範學院,同年9月遷址曲阜。1970年7月至1974年2月,與山東大學文科合併組建新的山東大學。1974年2月恢復曲阜師範學院建制。1985年11月更名為曲阜師範大學。
學校秉承“學而不厭、誨人不倦”的校訓,以創建高水平有特色的綜合性大學為目標,努力在國家和山東省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中發揮重要作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自主辦學,規範治理結構,構建現代大學制度,促進學校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曲阜師範大學,簡稱“曲阜師大”;英文名稱為 Qufu Normal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QFNU。學校網址為(略)。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山東省曲阜市靜軒西路57號。在日照市建有校區,住所為山東省日照市煙臺北路80號。
第四條 學校是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山東省教育廳主管。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曲阜師範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六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致力於培養具有強烈社會責任感、卓越創新創業能力、深厚傳統文化底蘊與寬廣國際視野的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
第八條 學校遵循“質量為核心、特色創優勢、創新求發展”的方針,堅持內涵發展道路,全面提升辦學質量和辦學水平。
第九條 學校依法推進校務公開,及時發布辦學信息,依法接受舉辦者、師生員工及社會監督。
第二章 教育形式與功能定位
第十條 學校舉辦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與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全日制學歷教育是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第十一條 學校穩步發展本科教育,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積極發展留學生教育,創新發展職業教育,努力實現辦學規模、結構、質量、效益的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學校可依法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科學制定招生計畫和招生方案,著力提高生源質量。
第十四條 學校學科專業涵蓋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學校辦學實際,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五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全面履行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以及文化傳承與創新職能。
(一)始終堅持教學中心地位,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建立健全質量保障和監控體系,定期發布教學質量報告,全面提升人才培養質量。
(二)大力倡導科學研究,鼓勵師生自由探索和原始創新,組建科研團隊,構築創新平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三)服務國計民生,構建完備的社會服務體系,根據自身特色和優勢,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四)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吸收借鑑人類文明成果,推動文化研究、傳播與普及,為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引領社會文明進步做出積極貢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學校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和有關規定設定和調整組織機構,並根據需要設定非常設機構。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由職能部門、教學科研單位、直屬單位、附屬單位以及學部組成。
第十七條 學校圍繞人才培養的根本任務,根據學科專業發展和科學研究需要設定教學科研單位,包括學院和具有獨立建制的科研院所等,以上單位是學校組織實施辦學活動的基本單位。
學校可根據發展需要設定跨學科的研究院、研究中心等學術組織。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黨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設定職能部門,承擔計畫、組織、指揮、協調、服務和對外聯絡等職責。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辦學活動需要設定直屬單位,為教學科研提供公共服務保障。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生活服務、學生實習、學科發展等需要設定附屬單位,為師生員工及學校發展提供後勤保障及其他服務。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學術發展需要整合相近相鄰學科設定學部,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規劃、人才隊伍建設、學術資源配置等,行使學術管理權力。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多校區辦學。校區在學校統一領導下,按照統籌布局、一體發展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校舉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如附屬中國小、校辦企業等,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運行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曲阜師範大學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
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常委會由學校黨委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選舉產生。全委會閉會期間,常委會履行全委會職責,對其負責並報告工作。
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曲阜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執紀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學校紀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學校黨委會相同。
第二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組織執行和實施黨委決議,依法行使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按照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方式,決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問題。
第二十七條 學校通過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的形式對相關事項進行決策。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學校黨委集體研究決定。
學校制定黨委、行政會議制度,規範學校決策過程,會議決策嚴格執行議事規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合理確定領導班子成員分工,明確工作職責,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積極主動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條塊結合”的校區管理模式,建立完善責權統一的校區運行機制。
第二節 學術管理
第三十條 學校崇尚學術,實行教授治學,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促進學術發展。
第三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行使學術事務的審議、決策、評定和諮詢等職能。學術委員會的組成、運行,以及委員、主任委員的產生,按照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執行。下列事務決策前,應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作出決定:
(一)學科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成果的評價標準,科研獎項的設立,學術獎勵的人員或推薦人員。
(五)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六)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三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一般應當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採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位評定、授予、撤銷及爭議處理的最高權力機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由校長提議、校長辦公會通過,在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主持下開展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通過接受申請學位的人員名單。
(二)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
(三)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四)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諮詢和決策機構,對教學工作進行指導、審議、評定、監督和諮詢。
第三節 民主管理
第三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活動。教代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津貼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方可召開,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組織規則、工作機構等依據學校依法制定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規定執行。
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和團組織的指導下,根據章程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訂學代會章程,監督學代會章程實施。
(二)審議批准學生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決定學生會工作方針與任務,審議通過學生會工作計畫。
(四)選舉學生委員會委員。
(五)參與學校有關事項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
(六)討論決定應當由學代會決議的其他重要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委員會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研究生會、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各群團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學校理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理事會由學校根據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的需要設立,理事會成員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組成。
理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節 學院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校實行校院二級管理體制,堅持管理重心下移,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擴大學院辦學自主權,突出學院主體地位,充分調動學院的辦學積極性。
第四十條 學校黨委依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在學院設立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和監督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並監督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四十一條 學院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院長定期向本單位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二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研究和決定重要事項的基本決策機制和工作方式,是學院事務的最高決策機構。黨政聯席會議依其議事規則運行。
第四十三條 學院教授委員會是學院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等學術事務的決策諮詢機構。教授委員會主任由教授委員會成員推選產生。學院教授委員會根據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院教代會”)是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院教代會接受本單位黨委(黨總支)的領導,在學校教代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學院教代會的職權、工作制度等按照學校二級教代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學生
第四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獲得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自主確定彈性修業年限。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成立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自治組織,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類實訓、實習和社會實踐活動,接受職業生涯規劃指導、心理輔導、就業指導。
(五)在品德、學業和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獎勵和資助。
(六)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七)對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熱愛祖國,誠實守信,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
(二)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健康身心,熱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愛護學校公用設備和設施。
(六)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立德樹人,遵循教育規律,尊重學生個性,搭建成長成才平台,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學生資助體系,為生活困難或學業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規範學生申訴處理程式,保障學生正當的申辯、申訴等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學校支持學生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各類課外活動,鼓勵學生創新創業,不斷提升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或為國家和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紀律處分。
第五十三條 學校為完成規定學業,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學位。
第六章 教職工
第五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五十五條 學校實行全員崗位聘任制。對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制度和教師職務聘任制度;對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職級制度和職務任期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聘任制度。
第五十六條 學校按照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的要求,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進 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是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七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公平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對學校的改革發展以及關係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忠誠於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
(二)為人師表,愛崗敬業,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紮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好老師。
(三)恪守學術道德,培養嚴謹學風。
(四)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自覺履行聘約或崗位職責規定的任務。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維護教師的主體地位,為教師事業發展和個人成長提供必要的制度環境和條件保障。
第六十條 學校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對不履行義務、違規違紀的教職工,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的申訴、保護和救助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依法依規保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制度,逐步提高教職工福利待遇,改善工作和生活條件,努力使廣大教職工共享學校改革發展成果。
第六十三條 教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或退職條件的,應當退休或退職。
離退休教職工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享受相應待遇。學校按照國家和本校有關規定為離退休教職工進行服務,鼓勵、支持離退休教職工為學校發展繼續貢獻力量。
第六十四條 來校工作或學習的兼職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在站博士後等,依據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五條 學校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六條 學校推進與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行業企業、地方政府以及社會的深度融合,加強協同創新,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服務。
第六十七條 學校積極推進國際化進程。與國外高水平大學和學術機構開展廣泛深入的合作交流,大力引進海外優質教育資源。發揮地處孔子故里的文化資源優勢,積極推動中華文化走向世界。
第六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接受校友和社會捐贈。教育基金會依其章程運行。
第六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校友包括在學校及前身註冊學習或工作過的人員,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人士。
校友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七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校友工作,加強海內外校友與母校的聯繫,主動為校友服務,倡導校友參與學校建設。學校設立校友榮譽制度,對為國家、社會和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八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七十一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事業發展經費及各類獎學、助學基金。
第七十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由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和審計、監察制度,保證資金高效使用、安全運行。
第七十三條 學校依法對所有資產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止資產流失。
學校依法保護學校名譽、學校標識、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
第七十四條 學校推進校辦產業管理體制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強資產監管,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七十五條 學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公共服務體系。開展教學科研、信息化、圖書情報和檔案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滿足辦學需求。
第七十六條 學校推進後勤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建設,為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十七條 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數字信息化設施,建設自然人文景觀,打造平安校園、文明校園、生態校園、智慧校園。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八條 校訓為“學而不厭、誨人不倦”。
第七十九條 校徽為圓形徽標,內圓中間為“鐸”形圖案、二人對話的“人”型符號以及建校時間“1955”字樣,外圓標有“曲阜師範大學”中英文校名。校徽蘊含了教育平等、學術民主和以人為本的理念。
第八十條 校旗中央印有校徽及中英文校名,包括深咖啡、米色、綠、藍、紅五種底色,有五種制形。
第八十一條 校歌是《犁牛之子歌》。
第八十二條 校慶日是公曆9月28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常委會審定,報山東省教育廳核准。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不少於50名的代表聯名提議,或由黨委常委會提議,按章程制定程式進行,以章程修正案方式體現。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由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